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316號
KSDV,105,司促,32316,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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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木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
  及其中㈠新台幣捌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㈡新台幣玖萬
  貳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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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