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163號
KSDV,105,司促,32163,201612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曾哲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哲毅於民國99年12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㈠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5年5月4日止共消費簽帳82,
  39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