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133號
KSDV,105,司促,32133,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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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3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賴興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賴興德於民國92年04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3,815元(含本金97,507元、
  利息16,308元)及其中97,507元自民國105年10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賴興德  │民國105年10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7507元 │     │月28日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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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