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玉貞
債 務 人 黃玉女
債 務 人 黃洪素嬌
債 務 人 黃月霞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光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參拾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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