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102號
債 權 人 綠田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正確名稱及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於當
事欄更正正確之列法(若為獨資,請列債權人張文新即綠田
園企業社;若為合夥,債權人綠田園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
二、釋明債務人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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