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175號
KSDV,105,司促,31175,2016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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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175號
債 權 人 管致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黃清南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黃清南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債務人應負共 同給付責任之依據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5 年11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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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