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謝敏男
謝金原
謝金財
謝佩璇
謝揮文
謝揮章
謝揮欽
共 同 蘇琬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謝明壽
謝明福
謝明太
共 同 李文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105 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