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30號
KSDV,104,訴,930,201612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謝敏男
      謝金原
      謝金財
      謝佩璇
      謝揮文
      謝揮章
      謝揮欽
共   同 蘇琬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謝明壽
      謝明福
      謝明太
共   同 李文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105 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