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5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劉國榮訴訟代理人 彭俊雄律師複 代理人 周君強律師被 告 梅永枬被 告即反訴原告 梅慧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上一人 之複 代理人 蔡仁哲律師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李承邦 顏嘉瑩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信託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