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信託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50號
KSDV,104,訴,1650,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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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5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國榮
訴訟代理人 彭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君強律師
被   告 梅永枬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梅慧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一人 之
複 代理人 蔡仁哲律師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承邦
      顏嘉瑩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信託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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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