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琳琳
朱志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歐亮甫
李台次
王國揚
許敏淑
徐恳超
林明川
林德勝
朱袁花嬌
游幸
林賽芬
徐阿改
彭潘運妹
董陳有
董永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返
還占用之土地,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下稱高雄高分院)裁定確定為新台幣(下同)1,070,868 元,
有105 年10月26日高雄高分院105 年度重抗字第52號裁定為憑,
據此,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重抗字第52號裁定確定力所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