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95號
KSDV,103,訴,2095,20161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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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琳琳 
      朱志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歐亮甫 
      李台次 
      王國揚 
      許敏淑 
      徐恳超 
      林明川 
      林德勝 
      朱袁花嬌
      游幸  
      林賽芬 
      徐阿改 
      彭潘運妹
      董陳有 
      董永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返
還占用之土地,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下稱高雄高分院)裁定確定為新台幣(下同)1,070,868 元,
有105 年10月26日高雄高分院105 年度重抗字第52號裁定為憑,
據此,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重抗字第52號裁定確定力所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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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