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許寰繡
被 告 黃璵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209 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5 年1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璵安受友人翁OO之邀,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至26日欲前往大陸旅遊,在翁OO之推薦下認識 原告許寰繡。被告不滿翁OO騙取其前往大陸廣西南寧乃是 為了投資產生嫌隙,而對原告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 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自104 年5 月27日起至104 年6 月 5 日止,使用網際網路,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後,以「黃 璵安」名義,在其個人頁面以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模式下 指摘、傳述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事實及以漫罵污穢文字辱罵原 告計10次,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及人格。被告不法侵害原告 之名譽,使原告身心受創,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 195 條第1 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 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 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有負債,無力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4 年5 月27日至6 月5 日止,在其個人「黃璵安」之facebook頁面 上發表貼文,且設定為「公開」模式,而指摘、傳述原告有 如附表編號1 至5 之不實事項,及以如附表編號1 至7 之不 雅詞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社會評價之事實, 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209 號刑事判決,分別依刑法第 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 條第2 項散布文字 誹謗罪,判處被告罪刑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此有該案刑事判 決書、卷證資料可憑,故原告主張援用該刑事判決所認定之 事實及證據,並主張被告有上開散布文字誹謗、侮辱原告之 侵權行為,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有對原告為 上開誹謗、侮辱犯行,原告因此受辱而感受精神上之痛苦, 被告之舉顯已侵害原告人格法益之名譽權,且被告於10日內 一再貼文,甚至附上原告照片、吸金詐騙等負面新聞連結, 侵害情節重大,是原告主張其受有精神損害,並依前揭法律 規定請求被告應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五、再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 之計算不同,但亦應依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斟酌雙方身分、 地位及資力與加害之程度,暨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 審酌被告表示其高職畢業,以賣衣服為業,而原告為高中畢 業,目前無業等情,此經兩造供述在卷(易字卷第144 頁、 附民卷第23背面-24 頁),復考量原告、被告之經濟狀況, 再斟酌被告多次以不實事實或不雅言詞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導致原告心靈受創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 精神慰撫金應以7 萬元為適當。從而,原告在此範圍內之請 求,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
六、綜上,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 萬元 之精神慰撫金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先給付1 萬元予原告,有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易字卷第11 8 頁),自應於有理由之7 萬元中予以扣除,附此敘明。七、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所命原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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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文時間 │文章內容 │所犯法條│主文 │
│號├──────┤ │(刑法)│ │
│ │翻拍照片頁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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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①104 年5 月│就是這女的帶我們去廣西南寧觀│第310 條│黃璵安犯散布文字誹謗│
│ │27日18時6 分│光外加聽課什麼69800 人民幣,│第2 項 │罪,處拘役肆拾日,如│
│ ├──────┤入會拉三個下線叭叭啦之類的可│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警卷第38頁 │獲利,這趟南寧之旅真是讓我收│ │仟元折算壹日。 │
│ │ │穫益良多阿,真是感謝這位女士│ │ │
│ │ │讓我增廣見聞。 │ │ │
│ │ │(並張貼許寰繡之照片) │ │ │
│ ├──────┼──────────────┼────┤ │
│ │②104 年5 月│好奇怪內!這位女士都教他的下│第310 條│ │
│ │27日19時0 分│線,帶人去廣西南寧要用騙的喔│第2 項 │ │
│ ├──────┤,不能直接說要去南寧喔,於是│ │ │
│ │警卷第13頁 │乎我他媽的被騙說要去廣東,結│ │ │
│ │ │果下飛機靠杯變廣西啦夭壽喔,│ │ │
│ │ │請問是做賊心虛嗎ㄊㄩㄢ啊。 │ │ │
│ │ │(並張貼許寰繡之側面照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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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104 年5 月│挖勒賽拎娘啦!那銷機掰麻是在│第309 條│ │
│ │27日22時41分│做這個鬼東西,詐騙集團的你拿│第1 項、│ │
│ ├──────┤什麼臉在跟08唱秋風,你他媽的│第310 條│ │
│ │警卷第40頁 │要馬低調一點,在那嘴秋,08就│第2 項 │ │
│ │ │看你還要秋多久,08忍你5 天現│ │ │
│ │ │在活著回高雄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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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①104 年5 月│把人騙去南寧的壞人,你有本事│第310 條│黃璵安犯散布文字誹謗│
│ │28日3 時4 分│跟我談肖像權,. . . ,壞人本│第2 項 │罪,處拘役參拾日,如│
│ ├──────┤來就要開報紙了,你慢慢搜你的│ │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
│ │警卷第40頁 │證,我在大陸也拍了很多,所謂│ │元折算壹。 │
│ │ │老總的上課照片,他媽的還有簡│ │ │
│ │ │報嚇死人,林北沒有再怕你啦死│ │ │
│ │ │騙子。 │ │ │
│ ├──────┼──────────────┼────┤ │
│ │②104 年5 月│08就是被一個破麻騙去南寧,就│第309 條│ │
│ │28日22時7 分│跟這粉絲團裡面介紹的一毛一樣│第1 項、│ │
│ ├──────┤,那破麻俗稱這叫(富人俱樂部│第310 條│ │
│ │警卷第40頁 │),不認同這吸金老鼠會的人,│第2 項 │ │
│ │ │你會被以冷嘲熱諷外加擺高姿態│ │ │
│ │ │給你看,我朋友有人也不信這鬼│ │ │
│ │ │東西的,那破麻說我朋友是沒福│ │ │
│ │ │報,08就來看看你命多大多有福│ │ │
│ │ │報,08套世郎沒見過做詐騙集團│ │ │
│ │ │,詐得如此自以為是如此高調搖│ │ │
│ │ │擺的,就非這個破麻莫屬了,這│ │ │
│ │ │種沒良心的臭錢,我倒是要看看│ │ │
│ │ │你有沒有那個命花,不是不報時│ │ │
│ │ │機未到,不會報應在你身上,未│ │ │
│ │ │必報應在你家人身上也不一定。│ │ │
│ │ │(並分享「反廣西南寧純資本運│ │ │
│ │ │作吸金老鼠會」粉絲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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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 年5 月29│算計朋友已經夠要不得,你們還│第309 條│黃璵安犯散布文字誹謗│
│ │日16時23分 │有什麼臉要人家給你們好臉色看│第1 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 ├──────┤,沒對你們惡言相向就很了不起│第310 條│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警卷第41頁 │了,還好意思說我結面腔,我不│第2 項 │仟元折算壹日。 │
│ │ │當場發飆是我他媽的還想活著回│ │ │
│ │ │台灣,我才忍氣吞聲足足6 天,│ │ │
│ │ │我飛廣東變廣西,帶我聽詐騙集│ │ │
│ │ │團洗腦課,如此可惡的行徑還不│ │ │
│ │ │許人家結屎面,我勒乾林涼!不│ │ │
│ │ │就當老子觀世音菩薩下凡,還是│ │ │
│ │ │當我他媽的耶穌降臨咧,糙你媽│ │ │
│ │ │,簡直就是不知羞恥的人渣,喪│ │ │
│ │ │盡天良的狗雜碎,你們賺的那些│ │ │
│ │ │錢你們以為哪來的啊,還不就是│ │ │
│ │ │分贓下線的錢,騙錢就是騙錢,│ │ │
│ │ │還講的振振有詞,面不改色,到│ │ │
│ │ │底哪裡來的臉啊,你們有意思拿│ │ │
│ │ │這些失德錢,回去孝敬你們老杯│ │ │
│ │ │老木阿公阿嬤喔,不過看樣子你│ │ │
│ │ │們就是真的很好意思,一群狼心│ │ │
│ │ │狗肺的面目可憎的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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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 年5 月30│銷雞掰麻!自己看看啦,馬勝的│第309 條│黃璵安犯散布文字誹謗│
│ │日 │手段比你們南寧高招多了,結果│第1 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 ├──────┤咧?還不是一樣想笑死誰啦,你│第310 條│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警卷第21頁 │他媽的還敢講的義薄雲天,丟死│第2 項 │仟元折算壹日。 │
│ │ │人!不要出來在那丟你阿嬤的臉│ │ │
│ │ │,胎哥雜某胎哥生幹!笨色,企│ │ │
│ │ │洪幹幹ㄟ!下死下正丟臉丟到高│ │ │
│ │ │雄來。 │ │ │
│ │ │(並連結YOUTUBE.COM「吸金30 │ │ │
│ │ │億. 殺2 千人!愛炫父的馬勝集│ │ │
│ │ │團背後陰謀!0000-0000 《57新│ │ │
│ │ │聞王》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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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 年5 月31│今天最新的啦看看一下喔,死破│第309 條│黃璵安犯散布文字誹謗│
│ │日14時17分 │機掰麻說這合法的,合拎歸家夥│第1 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 ├──────┤阿死料料啦幹,拿去給你最愛的│第310 條│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警卷第41頁 │阿嬤看看,說阿嬤你孫女我在做│第2 項 │仟元折算壹日。 │
│ │ │非法傳銷,看看你阿嬤還笑不笑│ │ │
│ │ │的出來喔,快一點去死一死,早│ │ │
│ │ │死早超生,下輩子投胎去做野雞│ │ │
│ │ │吧你幹。 │ │ │
│ │ │(連結「逾20名台灣人遭補」之│ │ │
│ │ │yahoo新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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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 年6 月4 │糖糖!糖拎娘阿叭噗仔生蟲啦幹│第309 條│黃璵安犯公然侮辱罪,│
│ │日 │!做惡多端嘴又臭,居然給08取│第1 項 │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 ├──────┤這個甜甜的名字,真是令人想吐│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警卷第22頁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並刊登小屁孩之魔法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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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年6月5日 │哈哈哈哈哈,新聞又再報了,淦│第309 條│黃璵安犯公然侮辱罪,│
│ ├──────┤林涼死破機掰,再嘴秋阿幹,不│第1 項 │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 │警卷第23頁 │是要告08誹謗,怎還沒見到人,│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 │糙屬啦蕭雞掰麻。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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