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632號
KSDM,105,訴,632,2016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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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裕淵
選任辯護人 茆怡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32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 5 年11月7 日寄存送達被告王裕淵,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被告於105 年11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 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 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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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