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展榮
呂佳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225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展榮( 原名張學誠、張業煌) 、呂佳芸(原名呂 佳雲)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同案被告李易璁、方銘彬部分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