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654號
KSDM,105,聲,4654,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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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李鳳淑
具 保 人  陳薈晴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
度執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薈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李鳳淑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 陳薈晴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後,並經法院裁定 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第118 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534號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 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 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 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 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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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