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聲字第4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立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執聲字第3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立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立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規定,已於民國10 2年1月23日公布修正,並於同月25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適用新修正刑 法第50條規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 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 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 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 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 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 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 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竊盜等3 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並 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復有受刑人提出之受刑人聲請書1 份在卷可憑,揆 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號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1月在案,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3 罪應定執行 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3 罪
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 示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 年7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 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2 號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 3 號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 年6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3 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審酌受刑人之行 為時間,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 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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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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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傷害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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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有期徒刑柒月。 │
│ │ │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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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0年02月23日 │ 100年05月13日 │ 100年0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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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802號 │第18179號 │第140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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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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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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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79 │100年度簡字第4129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650 │
│事實審│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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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0 年08月31日 │ 100 年08月31日 │ 105 年0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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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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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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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79 │100年度簡字第4129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650 │
│判 決│ │ 號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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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0年09月20日 │ 100年09月27日 │ 105年09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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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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