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63號
KSDM,105,易,63,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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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健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758
、19921 、20294 、203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健誠呂曜麟范揚威、陳美玲、謝 志依、史榮愷(由本院另行審結)等與跨境詐欺集團大陸地 區首腦化名為綽號「大象」、「阿正」、「成哥」等之不知 名男性,共同犯意聯絡,自民國103 年11月間至104 年1 月 27日間為止合作進行跨境詐欺,專門詐騙臺灣地區不特定人 ,其犯罪模式由大陸機房綽號「大象」犯嫌透過SKYPE 電話 、通訊軟體LINE指揮臺灣地區相關人員,透過網路、小廣告 取得童淑芬、李憶蓉呂依若朱素慧、黃雅君、鍾茹君、 呂彥鋒蔡昌霖等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由車手陳 美玲、史榮愷謝志依,以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每 次新台幣(下同)1 千元代價,依上述大陸地區不知名詐欺 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新竹市快遞業者領取放置有人頭帳戶金 融卡、存摺及密碼之包裹,陳美玲並故意簽署「陳玲玲」、 「陳珍玲」等假名,或向快遞業者謊報不實之身分證號領取 包裹,以避免追查。陳美玲等再依指示將該包裹放置於新竹 市「愛買大賣場」或、「大潤發大賣場」置物櫃,取得車手 報酬則存入史榮愷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詐欺集團另指示徐健誠引介呂曜麟擔任取款車手,范揚威 則向與詐欺集團熟悉,亦於新竹地區擔任取款車手。接受詐 欺集團指示前往新竹市「愛買大賣場」、「大潤發大賣場」 置物櫃拿取陳美玲、史榮愷謝志依或其他不詳之人所放置 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存摺及密碼之包裹。另以電話、網路、 Line等通訊媒體,用設定分期付款錯誤、網拍購物等事由, 騙取艾婷儀、溫子萱等人(詳如附表)匯款進入上開人頭帳 戶後,再指示呂曜麟范揚威前往領取後,呂曜麟范揚威 得分配之10% 酬勞,依「大象」之指示匯入指定帳戶予大陸 地區的詐欺集團內。呂曜麟每賺取10000 元酬勞,則從中另 抽取新臺幣3000元現金交付予介紹人徐健誠從中抽取酬勞。 其詳情如下:
㈠取得人頭帳戶:
1.朱素慧於103 年12月間上網於臉書網頁中認識1 名不知名人 士,朱素慧為貪圖5 萬元之酬勞,遂於103 年12月22日間依



該名人士之要求寄送渠名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 )存摺及金融卡、密碼等物品寄送至「黑貓宅急便新 竹自由衛星店」,上述放置朱素慧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即 為103 年12月23日12時許由陳美玲領取後,放至大賣場置物 櫃,由呂曜麟前往拿取。
2.童淑芬(另併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04 年1 月間上網認識 自稱為「王文達」之不詳姓名男子,童淑芬為貪圖新台幣( 下同)5 萬元之酬勞,依該名「王文達」之指示寄送渠名下 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摺、金融卡等物品 寄送至「黑貓宅急便新竹自由衛星店」,上述放置童女帳戶 存摺及金融卡之包裹即為104 年1 月8 日間由陳美玲、謝志 依等2 人同行領取後,放至大賣場置物櫃,由呂曜麟前往拿 取。
3.李憶蓉、黃雅君為104 年1 月間透過報紙「求職便利通」刊 登之辦理貸款廣告,與自稱為「蔡代書」之男子聯絡辦理貸 款事宜,「蔡代書」要求李憶蓉、黃雅君提供渠名下帳戶存 摺、金融卡方能辦理貸款事宜取得款項,李憶蓉、黃雅君則 依該名「蔡代書」之指示寄出渠名下玉山銀行帳戶(戶名李 憶蓉、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戶名:黃雅 君、帳號:000000000000)、台北富邦銀行(戶名:黃雅君 、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摺及金融卡等物品至「黑貓宅 急便自由衛星店」及「黑貓宅急便新竹吉羊店」,其中李憶 蓉寄送之包裹於104 年1 月10日由陳美玲、史榮愷至「黑貓 宅急便自由衛星店」領取,黃雅君則由不詳之人領取,均放 置於新竹地區大賣場置物櫃,由范揚威前往取拿。 4.呂依若104 年1 月間於網路「尋夢園聊天室」認識1 名自稱 為「張冠宇」之男子,「張冠宇」向呂依若稱因工作急需向 呂女借用帳戶作為匯款用途,呂依若遂依「張冠宇」之指示 將渠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及玉山銀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存摺及金融卡寄送至「新 竹市○區○○路000 號之3 」(即黑貓宅急便新竹吉羊店) ,收件人為「陳文達」,由不詳之人領取後,放在新竹地區 大賣場置物櫃,由呂曜麟前往拿取。
5.鐘茹君於103 年11月間)上網認識自稱為「陳文達」之不詳 姓名男子,於11月7 日上午某時,依其指示在新竹市香山區 7-11超商佳香門市處,將在新竹市臺灣銀行新竹分行申請使 用之帳號第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寄發至新竹市 自由路黑貓宅急便營業所,由不詳姓名之人領取後,由呂曜 麟拿取,密碼則先以LINE簡訊傳送。
6.呂彥鋒於104年1月間,將其所有大眾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帳戶、富邦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存摺、金融卡,依詐欺集團指示寄至新竹地區,由不 詳之人領取後,由呂曜麟拿取。
7.蔡昌霖於104 年1 月間,將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 00000 號帳戶存摺、金融卡,依詐欺集團指示寄至新竹地區 ,由不詳之人領取後,由范揚威拿取。
㈡詐騙金錢及領取贓款:
艾婷儀、溫子萱李易展蔡孟錡王姿蘋曾涵音、凡杰 思、蕭怡欣施英娟趙惠瑜、顏亙佑、楊淑華、林琨發游佩璇、黃佳仱、蘇聖堯楊佳軒林昆毅呂秉諺、郭庭 瑋、彭宸瑩、鄧奕君陳贊洲、陳建廷、黃鴻鈞於103 年11 月初至104 年1 月底,分別因網拍購物、購買江蕙演唱會門 票,或假稱其分期付款設定錯誤等方式,為詐欺集團所賣, 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票之金額至前開各人頭帳戶 ,再由呂曜麟范揚威持上開各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前 往ATM 領取贓款:
1.呂曜麟於103 年10月間透過知情之徐健誠之介紹加入綽號「 大象」為首之詐欺集團,103 年11月起呂曜麟即依照「大象 」之指示(以SKYPE 或大陸行動電話門號聯絡)持金融卡提 領贓款現金,地點為新竹縣市、苗栗縣等地區之超商ATM , 103 年11月9 日17時22分呂曜麟持人頭帳戶鍾茹君臺灣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前往新竹縣竹北市○○○路 000 號「統一超商中新店」提領9000元;11月9 日17時34分 至新竹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武東店」提領20000 、 10000 元等2 筆現金;103 年12月23日21時許持人頭帳戶朱 素慧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於新竹市○○路 000 號「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武陵分社」ATM 提領20000 元 、6000元等2 筆;104 年1 月6 日14時19分呂曜麟持人頭帳 戶呂彥鋒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於新竹縣○○市○○○路000 號「統一超商北泰店」ATM 提 領12000 元;104 年1 月8 日15時37分持人頭帳戶童淑芬華 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於新竹縣竹北市○○○路 000 號「萊爾富超商竹北三店」提領20000 、20000 、700 、6300等4 筆現金,復於104 年1 月27日21時15分呂曜麟持 人頭帳戶呂依若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金融卡前往新竹市○○路000 號「萊爾富超商新竹境福店 」提領20000 、9000、4000元、1 月27日21時5 分呂曜麟持 人頭帳戶呂依若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 )前往新竹市○○路000 號「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武陵 分社」ATM 提領5000、20000 、20000 、6000元現金。相關



提領贓款提領後扣除呂曜麟應分配之10% 酬勞後,其餘贓款 即依「大象」之指示,以鄭名仁等假名匯入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鄭宇宸帳戶,或是葉秋標名下永 豐銀行帳戶,轉匯予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呂曜麟每賺取10 000 元酬勞,則從中另抽取3000元現金,於新竹縣新豐鄉山 崎國小附近,交付予介紹人徐健誠呂曜麟至少領取166713 元之贓款,分得1 萬6 千餘元,徐健誠分得4 千8 百餘元。 2.范揚威於104 年1 月10日至1 月24日間依據大陸地區綽號「 阿正」之指示前往新竹市「大潤發賣場」、「愛買大賣場」 之置物櫃取得署名寄件人李憶蓉薛琇文(查無詐欺被害人 )、蔡昌霖之包裹(放置有人頭帳戶李憶蓉、黃雅君、蔡昌 霖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品),范揚威取得上述犯 罪工具後遂於104 年1 月12日12時許持人頭帳戶李憶蓉玉山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於新竹縣竹北市○○○路 00號「全家超商竹北科大店」玉山銀行ATM 提領8000元現金 ,范揚威復於104 年1 月20日10時35分及11時6 分期間持上 述人頭帳戶黃雅君中華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等 2 張金融卡前往新竹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竹北 新縣政店」提領20000 、1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等6 筆現金,104 年1 月20日9 時許范揚 威另持人頭帳戶蔡昌霖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 )於新竹縣○○市○○○路00號「全家超商竹北科大店」 提領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 20000 、10000 元等8 筆現金。其中至少有257854元係詐欺 之贓款,范揚威取得至少2 萬5 千元之報酬。其餘贓款即依 「大象」之指示轉交予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徐健誠於104 年12月1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院卷六第112 頁),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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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