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5年度,70號
KSDM,105,審附民,70,2016122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高雄市左營區新民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張清茂
被   告 郭曉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郭曉鐘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被告郭曉鐘業於民 國105年11月22日死亡,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於105年12 月29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47號刑事判決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關於被告郭曉鐘被訴 部分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此部分既經駁回,渠此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至同案被告許天 佑等人被訴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0號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鄭詠仁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