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1679號
KSDM,105,審訴,1679,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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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6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麒兆
具 保 人 柯凱馨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
075號、第12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凱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麒兆因妨害自由案件,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 ,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 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5年3月2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 信,嗣檢察官聲請本院命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 停止羈押,經本院105年度偵聲字第185號裁定准許,於105 年4月14日由具保人柯凱馨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 ,有本院押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停止羈押聲 請書、本院105年度偵聲字第185號裁定、本院收受訴訟案款 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案經檢察官起訴 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及居所合法傳喚,並命具 保人督同被告於105年11月14日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 未到庭,復拘提無著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 105年11月14日審判程序筆錄及報到單、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年12月7日南檢文融105助704字第76333號函暨所 附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 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 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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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