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智附民字,105年度,26號
KSDM,105,審智附民,26,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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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智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New Era Cap Company,Inc
法定代理人 Tony T W Swaffield
訴訟代理人 龐書樵
被   告 楊家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審智易字第3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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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