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812號
KSDM,104,訴,812,2016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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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奕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蔡家瑋
      葉晉源
      許文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105 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官奕佐之選任辯護人「孫安妮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官奕佐選任 辯護人「孫安妮律師」之記載,顯係贅載,依前開說明,自 應刪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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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