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16號
KSHV,105,上,116,2016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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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法定代理人 滕 永 俊
訴訟代理人 陳 慶 銘
      余楊巽任
      尹 筱 彤
參 加 人 北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麗 裕
訴訟代理人 周 村 來律師
      周 元 培律師
      洪 郁 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 惠 真
訴訟代理人 周 振 宇律師
      廖 珮 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上
午11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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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