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法定代理人 滕 永 俊
訴訟代理人 陳 慶 銘
余楊巽任
尹 筱 彤
參 加 人 北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麗 裕
訴訟代理人 周 村 來律師
周 元 培律師
洪 郁 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 惠 真
訴訟代理人 周 振 宇律師
廖 珮 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上
午11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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