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上更(五)字,105年度,10號
KSHM,105,重上更(五),10,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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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順祺
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
字第394 、395 、499 、658 、918 號、96年度訴字第190 、19
1 、345 、481 、515 、553 、556 、557 、558 、559 、560
、583 、591 號中華民國97年2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43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五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潘順祺部分撤銷。
潘順祺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完成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沒收。 事 實
一、緣許貴榮(通緝中)經營潮彬有限公司,從事代辦勞保、農 保、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申請業務,萌生以不實交通事故向保 險公司詐領理賠而謀取暴利之意,並與員警勾結,由員警負 責出具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資料,潘順祺許貴榮之 員工,受許貴榮之指示行事,與許明敏、張瑞蓮林國輝邱偉能黃泰森黃泓仁蘇勝雄,及員警王建國林國章林瑟雄玉明、許世平、柯品衡(原名柯志成)及附表 (編號1 、21除外)共犯欄所示之傷者、死者家屬及人頭肇 事者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附表編號11部分並無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 下稱上開犯意聯絡),明知附表(編號1 、21除外)所示之 傷者或死者並未發生符合保險理賠之交通事故,竟自91年4 月間起至94年12月間止,在屏東縣市各鄉鎮,連續招攬附表 (編號1 、21除外)所示之傷者、死者家屬及人頭肇事者, 勸誘以假車禍申請保險理賠可得理賠金之4 分之1 或5 分之 1 ,許明敏亦受許貴榮之指示從事與潘順祺相同之招攬勸誘 工作。潘順祺得各該傷者、死者家屬及人頭肇事者之同意而 取得相關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 融機構帳戶資料後交予許貴榮許貴榮張瑞蓮負責向員警



拿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資料及負責分送報酬給警員 。許貴榮潘順祺彙整資料後,或親自或囑不知情之成年人 辦理,或透過同有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之保險業務員邱偉能蘇勝雄黃泰森黃泓仁等人,或透過林國輝憑藉其任職富 邦產險公司就保險理賠有專業知識而協助、陪同至國泰世紀 產險公司、泰安產險公司辦理理賠;或由蘇勝雄虛偽審核、 或由邱偉能黃泰森黃泓仁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渠等業 務上所作成之賠案處理紀錄、理算簽結作業、理賠計算書、 重大體傷死亡理賠案件處理呈核單、重大車財損/體傷死亡 案出險報告、汽車險賠案肇事查案紀錄單等文書,以各該被 保險人所有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為由,向附表(編 號1 、21除外)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施用詐術並行使 登載不實之文書,使附表(編號1 、21除外)所示之保險公 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遂核定匯撥附表編號2 、3 、6 至20 所示之理賠,總計核定給付2550萬元(140+130+140+130+14 0+160+270+290+200+140+70+130+140+140+30+150+150=2550 );另附表編號4 、5 之事故,各該保險公司並未核定保險 給付,均足以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 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之公信力,潘順祺共獲得許貴榮所給與 之酬謝計195 萬元,詳細情形如下:
(1)李姵婕(原名何曉美)明知其母李秀金並未於93年10月27 日13時20分,在屏東縣長治鄉信義路與建興路口與林俊輝 發生交通事故,而係於93年10月間在自宅跌倒送醫不治死 亡,李姵婕竟於李秀金死亡後數日,在其住處受潘順祺之 勸誘,同意以假車禍申請保險理賠,乃提供身分資料、診 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潘順祺將上 開資料交予許貴榮林俊輝(已歿)則應允許貴榮而擔任 人頭肇事者,並提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車籍資 料,再由許貴榮張瑞蓮許貴榮之前配偶)前往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向員警王建國取得其利用 其職務上之機會,在其所掌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上為上開 內容不實登載之文書,其後林俊輝填寫保險理賠申請書, 李姵婕、林俊輝並假意成立和解,許貴榮潘順祺彙整資 料後交予保險業務員黃泰森黃泰森明知並無該車禍事故 發生,仍虛偽審核而將林俊輝於93年10月27日13時20分駕 駛4190-JQ 號自小客車,於屏東縣長治鄉信義路與建興路 口肇事致李秀金死亡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 之理賠計算書、重大體傷死亡理賠案件處理呈核單、重大 車財損/體傷死亡案出險報告等文書,自行核可該保險理 賠之申請,並行使該內容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理



賠計算書、重大體傷死亡理賠案件處理呈核單、重大車財 損/體傷死亡案出險報告等文書,而提報保險賠付,致友 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改名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友聯產險公司)之上級審核人員陷於錯誤, 核定匯撥140 萬元保險給付,足生損害於友聯產險公司對 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之公信力,事後 潘順祺分得14萬元。
(2)王建國許貴榮潘順祺柯正光王鐙億(已歿)均明 知柯正光之兄柯勇男未於94年3 月13日14時35分在屏東縣 長治鄉瑞光路台塑加油站旁與王鐙億發生交通事故,而係 於94年3 月13日酒醉自摔造成創傷性右側顱內出血、頭部 外傷及左側肢體偏癱,許貴榮先於93年7 月前某日勸誘王 鐙億充當人頭肇事者,經王鐙億同意,許貴榮即持王鐙億 提供之駕駛執照、身分證至監理單位將UZ-8210 號自小客 車車主登記為王鐙億,繼由潘順祺於94年3 月13日迄3 月 21日間接洽柯正光,勸誘如配合以假車禍詐領理賠將可分 得20萬元,柯正光應允,而將柯勇男之住院診斷說明書、 身分證、郵局存摺、私章等交付潘順祺。繼由許貴榮前往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接洽員警王建國王建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94年5 月12日製作交通事故 證明書,其上登載:當事人王鐙億於94年3 月13日14時35 分,在屏東縣長治鄉瑞光路台塑加油站處,駕駛自小客車 UZ-8210 號,適逢行人柯勇男橫越馬路從前方經過,雙方 發生擦撞,導致行人受傷送醫等之不實事項後,交予許貴 榮。許貴榮於94年3 月21日檢具上開各項資料,偕同王鐙 億至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產險公司), 以王鐙億駕駛UZ-8210 號自小客車駕車撞傷柯勇男為由申 請理賠,施用詐術並行使上開不實文書,致該保險公司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核付匯撥理賠金130 萬元,足生損害泰 安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之 公信力,潘順祺事後分得13萬元。
(3)王建國許貴榮潘順祺、林來福、徐影雪黃姿婷(原 名黃淑娟)均明知林來福並未於93年12月27日19時35分在 屏東縣麟洛鄉中山路與民權路口與黃姿婷發生交通事故, 而係於93年12月間自住處樓梯摔下受傷,許貴榮乃囑潘順 祺接洽林來福,表示有管道可以假車禍而申請理賠,事成 會分予部分理賠金。林來福同意之,而於93年12月27日至 94年1 月7 日間某日提供其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 身分證等資料,潘順祺將上開資料交與許貴榮。另徐影雪 於93年12月間,前往黃姿婷所經營位於屏東縣○○鎮○○



路000 巷00號之「東京美髮工作室」時,向黃姿婷提及其 所有之車牌號碼00–5060號自小客車先前停放於路邊,遭 不明車輛撞擊乙事,黃姿婷知悉後認徐影雪可充當人頭肇 事者,遂聯繫許貴榮徐影雪接洽,徐影雪應允擔任人頭 肇事者,並交付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等資料與許貴榮,黃 姿婷先於94年1 月7 日陪同徐影雪前往國泰世紀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公司(下稱國泰世紀產險公司)申請 保險理賠,並由徐影雪填寫汽(機)車保險理賠申請書。 其後黃姿婷於94年3 月間某日撥打電話聯繫徐影雪,由許 貴榮偕同徐影雪前往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 向員警王建國拿取,由王建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登載上 開不實事項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後交與許貴榮,由 許貴榮向國泰世紀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彼等並約在蔡 豪立委服務處假意成立和解,惟保險公司承辦人員經查證 發現林來福受傷非車禍引起,乃不予理賠,始未得逞,亦 足生損害於警察機關文書之公信力。
(4)王建國許貴榮潘順祺林世鴻翁美英林潘春綢均 明知林世鴻並未於94年10月18日0 時30分在屏東縣麟洛鄉 中山路與中正路台一線402 公里500 公尺處與翁美英發生 交通事故,而係酒後駕車自撞路旁電線桿受傷,許貴榮於 94年9 月間接洽翁美英翁美英同意充當假車禍人頭,許 貴榮再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登記翁美英名下 ,翁美英將身分證、駕駛執照、印章交與潘順祺,俾日後 辦理假車禍保險請領款項用。潘順祺復知悉林世鴻受傷在 高雄榮民總醫院住院,乃於94年10月底在該處接洽林潘春 綢及林世鴻母子,言明如以假車禍申領理賠事成可獲10萬 元,該二人應允,林世鴻將身分證、健保卡交林潘春綢, 由林潘春綢轉交潘順祺潘順祺協助向醫院申領診斷證明 書,再囑咐翁美英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上簽名,繼由許 貴榮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接洽員警 王建國,由王建國於94年10月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製 作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翁美英酒測紀錄表(記載酒測 值0 )等文書,登載上開不實事項後,交予許貴榮。許貴 榮另囑不知情之某成年人前往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產險公司)申請理賠,施用詐術並行使上開登 載不實之文書,中國產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準備 核定保險給付之際。因許貴榮詐保集團遭查獲,乃發現而 未予核撥,亦足生損害於警察機關文書之公信力。 (5)潘順祺許貴榮林國章林國輝、謝其和均明知謝其和



之父謝清係於91年10月25日21時50分許,騎乘強制汽車責 任險已過期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自行落水死亡 ,謝其和竟於92年10月間(約謝清死亡後1 年)在其住處 ,經潘順祺勸誘辦理假車禍理賠事宜,乃同意之,並提供 身分資料、不知情之被保險人謝其任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 號機車車籍資料及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潘順祺將上開 資料交予許貴榮許貴榮乃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 局接洽警員林國章林國章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製作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書,其上登載:當事人謝清於91年10月25日 21時50分駕駛車號000-000 號重機車,在屏東縣竹田鄉大 湖村大生路產業道路,摔落水中溺水死亡,研判遭不明車 輛追撞等之不實事項後,交予許貴榮許貴榮潘順祺彙 整資料後,由任職於其他保險公司(即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公司〉、就保險理賠有專業知識 之林國輝協助陪同至國泰世紀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而 施用詐術,並行使上開不實文書,使該公司審核人員陷於 錯誤,核定匯撥140 萬元保險給付,足生損害於國泰世紀 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之公 信力,事後潘順祺分得15萬元。
(6)潘順祺許貴榮林國章許宏章郭尤美黃泓仁均明 知郭尤美之夫王昭來(不知情)未與許宏章發生交通事故 ,而係於93年2 月24日因工作受傷;郭尤美竟受潘順祺以 假車禍向保險公司詐取保險給付而可取得保險理賠金4 分 之1 之招攬,同意以假車禍申請保險理賠,乃提供王昭來 之身分資料,許宏章另於93年2 月25日應允許貴榮擔任人 頭肇事者而提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車籍資料 ,許貴榮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接洽員警林國章 ,由林國章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製作道路交通事證明書, 其上登載:當事人許宏章於93年2 月24日16時0 分,在屏 東縣潮州鎮八爺里介壽路187 線26公里800 公尺處,駕駛 自小客貨車Z6-8562 與輕機車WQQ-836 騎士王昭來發生交 通事故,導致王昭來受傷送醫等不實事項後,交予許貴榮許貴榮並請不知情之陳建仁擔任王昭來之代理人而與許 宏章成立和解契約。許貴榮潘順祺彙整資料後,填寫保 險理賠申請書,並將資料交予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明台產險公司)業務員黃泓仁黃泓仁明知並無該 事故發生,竟虛偽審核後,核可該保險理賠之申請,並於 業務上所作成之汽車險理賠計算書等文書為不實登載,連 同上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資料,一併向明 台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使該公司上級審核人員陷於錯誤,



核定匯撥130 萬元保險給付,足生損害於明台產物保險公 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之公信力, 事後潘順祺分得10萬元。
(7)潘順祺許貴榮林瑟雄陳秋霞均明知陳邱霞之夫王有 義並未於91年9 月28日8 時22分在屏東縣林邊鄉信義水利 高幹26號前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而係於91年9 月28日騎 車自行撞擊電線桿死亡,陳秋霞竟於91年10月上旬某日, 在其住處,受潘順祺以假車禍向保險公司詐取給付可取得 一定比例理賠金之招攬,而同意之,並提供身分資料、車 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及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潘順祺將上開 資料交予許貴榮許貴榮並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 局接洽員警林瑟雄,由林瑟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書上為「王有義於91年9 月28日8 時22分許 ,在屏東縣林邊鄉信義水利高幹26號前,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 號重型機車遭不詳之人撞擊死亡」等不實事項之登 載後,交予許貴榮許貴榮潘順祺彙整後,向富邦產險 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而施用詐術並行使上開不實之道路交 通事故證明書,使該公司陷於錯誤,核定匯撥140 萬元保 險給付,足生損害於富邦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 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之公信力,事後潘順祺分得10萬元。 (8)潘順祺許貴榮林瑟雄吳麗香郭弘昇(原名郭權霆 )均明知吳麗香之前夫林東鎮(不知情)並未於93年10月 9 日3 時25分在屏東縣○○鄉○○村○○路00000 號前與 郭弘昇發生交通事故,而係93年10月9 日凌晨3 時25分在 南二高橋下靠近屏東縣林邊鄉竹林村路段騎機車自撞受傷 。潘順祺吳麗香遊說以假車禍申請理賠,事成給付理賠 金額2 成之報酬,吳麗香同意之,乃提供林東鎮之診斷證 明書、醫療收據、身分證資料。許貴榮並覓得郭弘昇擔任 人頭肇事者,吳麗香郭弘昇分別依潘順祺許貴榮之指 示,於94年1 月20日至屏東縣潮州調解委員會,虛偽成立 調解。許貴榮另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接洽員警 林瑟雄林瑟雄於94年1 月8 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在 其職務上所掌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上為上開內容不實之 登載後,交予許貴榮許貴榮再囑不知情之某成年人檢具 上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調解書、林東鎮之 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 帳戶等,以該被保險人所有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 為由,用郭弘昇名義於93年10月19日向泰安產險公司申請 理賠,泰安產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定匯撥保險金 160 萬元,足生損害於泰安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



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之公信力,事後潘順祺分得16萬元 。
(9)潘順祺許貴榮張瑞蓮阮有昌賴裕成黃泰森、林 瑟雄均明知阮有昌之女阮怡婷係於94年8 月3 日,駕車自 撞電線桿死亡,阮有昌竟於94年8 月7 日在其住處,受潘 順祺以假車禍詐取保險給付事後可取得保險理賠金5 分之 1 之招攬,而同意之,並提供身分資料及金融機構帳戶資 料,潘順祺將上開資料交予許貴榮賴裕成應允許貴榮擔 任人頭肇事者而提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車籍資 料,再由許貴榮張瑞蓮許貴榮之姐)前往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東港分局向員警林瑟雄索取林瑟雄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其上登載: 阮怡婷於94 年8 月3 日1 時5 分許騎腳踏車,在屏東縣林邊鄉竹林村 中興路段189 線28公里處,被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由 賴裕成所駕駛,由後方因超速失控撞上腳踏車,阮怡婷送 醫不治死亡等不實事項。賴裕成並填寫保險理賠申請書, 且與阮有昌假意成立和解契約,許貴榮潘順祺彙整後, 將資料交予黃泰森黃泰森明知並無該事故發生,乃虛偽 審核後,核可該保險理賠之申請,並將賴裕成於94年8 月 3 日1 時5 分許,駕駛不知情之被保險人翁馨怡之上開車 輛,在屏東縣林邊鄉竹林村中興路段189 線28公里處,撞 擊阮怡婷死亡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理賠 計算書、重大體傷死亡理賠案件處理呈核單、重大車財損 /體傷死亡案出險報告、汽車險賠案肇事查案紀錄單等文 書,向友聯產險公司提報賠付,而行使該登載不實之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書及理賠計算書、重大體傷死亡理賠案件處 理呈核單、重大車財損/體傷死亡案出險報告、汽車險賠 案肇事查案紀錄單與等文書,該公司上級審核人員因而陷 於錯誤,遂核定匯撥270 萬元保險給付(起訴書誤載為28 0 萬元,應予更正),足生損害於友聯產險公司對於保險 給付核發之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之公信力,事後潘順祺 分得20萬元。
(10)潘順祺許貴榮林瑟雄蘇勝雄、李榮志及邱土獅均明 知李榮志並未於94年8 月14日上午6 時,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小客車與邱土獅之子邱弘宇駕駛車號00-0000 號 自小客貨車,在屏東縣新園鄉新南路新園國小對面發生車 禍,邱弘宇係駕車自撞電線桿死亡,乃於94年8 月間某日 ,由許貴榮勸誘李榮志參與假車禍詐領保險金事宜,潘順 祺亦至邱土獅住處勸誘其參與辦理假車禍詐領事宜,均經 其等同意。李榮志在許貴榮陪同下,先在台88線南下萬丹



引道往新園方向產業道路,故意擦撞停放該處某自小客貨 車;再至東港某咖啡館,由蘇勝雄邱弘宇自撞電線桿車 禍現場拍照車損、路邊水泥溝渠、電線桿擦撞痕跡。許貴 榮並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接洽員警林瑟雄,林 瑟雄於94年8 月20日,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製作上開不 實之道路交通故證明書、車輛肇事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後,交予許貴榮潘順祺亦將屏東安泰醫院診斷證 明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資料交 許貴榮,再由許貴榮交付上開資料予蘇勝雄,供蘇勝雄辦 理出險理賠事宜。嗣許貴榮於94年8 月29日,電話通知李 榮志攜帶印章,在東港分局附近富邦產險公司東港通訊處 ,推由蘇勝雄擬具虛偽之和解書,內容為李榮志請領理賠 金290 萬元,自付額為10萬元,當場經許貴榮現金10萬元 交給李榮志。蘇勝雄為虛偽審核後,連同上開道路交通事 故證明書等資料,於94年8 月23日一併呈核行使,使該公 司上級審核人員因而陷於錯誤,於94年9 月8 日核付匯撥 290 萬元,足生損害於富邦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 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之公信力,事後潘順祺分得15萬元 。
(11)潘順祺許貴榮林瑟雄陳天得趙秀麗王炳坤之妻 )、鄭勝雄鄭良源均明知王炳坤並未於94年2 月10日凌 晨0 時20分許,騎腳踏車與陳天得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在屏東縣林邊鄉鎮安村鎮安路口發生車禍, 其係自撞受傷,惟潘順祺於94年間某日,在高雄市新立復 健安養中心,經由鄭良源之幫助向趙秀麗傳達以假車禍詐 領保險理賠家屬事後可得部分理賠金之訊息,許貴榮亦向 陳天得為上開之招攬(鄭良源基於幫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代潘順祺向趙 秀麗傳達上開訊息屬幫助犯,並據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 705 號判決確定),均經渠等同意。嗣許貴榮潘順祺趙秀麗陳天得等人於94年4 月12日至屏東縣東港鎮調解 委員會虛偽成立調解,趙秀麗並交付綜合醫院診斷證明 書、綜合醫院費用收據、高雄新立復健安養中心收費收 據、身分證影本等資料,潘順祺即轉交許貴榮陳天得亦 提供其上開自小客車行車執照、駕照、保險卡予許貴榮許貴榮將上揭文件轉交蘇勝雄許貴榮再前往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東港分局接洽員警林瑟雄林瑟雄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登載上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現場圖後,交 予許貴榮蘇勝雄明知並無該事故發生,在上開文件未備 齊之際,即於94年2 月17日受理陳天得名義申請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申請(簡素英受理,交由蘇勝雄處理),並 於同年4 月19日收受補正理賠文件後,將上開不實之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書、現場圖,連同上開保險理賠申請文件, 虛偽審核,核可理賠200 萬元,而向公司提報賠付而行使 上開不實之文書,使其上級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核付匯撥 ,足生損害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製作 之正確性,事後潘順祺分得12萬元。
(12)潘順祺許貴榮林瑟雄許政雄均明知雄許政雄之弟許 政文係於90年10月14日凌晨1 時50分許,騎乘車號000-00 0 號機車(車主為港興行)自撞身亡,並非是在屏東縣○ ○鄉○○村○○路00號遭不明汽車追撞導致摔倒後不治死 亡。惟事隔半年後,許貴榮得知上情,竟指示潘順祺與許 政雄接洽,潘順祺勸誘其以假車禍詐領理賠可得理賠金之 4 分之1 ,許政雄同意,乃提供許政文之死亡證明書、除 戶證明書、機車執照、強制險保險卡、郵局存摺影本予潘 順祺,許貴榮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接洽員警林 瑟雄,林瑟雄利用其職務上機會,於92年5 月21日製作: 許政文於90年10月14日凌晨0 時50分,駕駛上開機車,遭 不明汽車追撞摔倒後送醫不治,肇事車輛逃逸等之不實之 交通事故證明書及肇事現場圖後,交付許貴榮。再由潘順 祺於92年9 月30日持前開不實之交通事故證明書,以不知 情之車主港興行名義,向泰安產險公司請領理賠而施用詐 術並行使上開不實文書,該公司審核人員陷於錯誤,於92 年10月1 日核付匯撥140 萬元,足生損害於泰安產險公司 對於保險理賠核發之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製作之正確性 ,事後潘順祺分得15萬元。
(13)潘順祺許貴榮林瑟雄許辛鴻(原名許開雲)、吳淑 慧均明知許辛鴻未與吳淑慧之子蔡忠宏發生交通事故,許 辛鴻竟應允許貴榮擔任人頭肇事者,而提供車牌號碼00-0 000 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再由許貴榮前往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東港分局接洽員警林瑟雄林瑟雄乃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製作:許開雲於93年9 月20日9 時30分,駕駛XE-146 1 號自小客車於屏東縣林邊鄉台17線263.6 公里南下,撞 上同向由蔡忠宏騎乘之車號000-000 號重機車後,受傷送 醫救治等之不實之交通事故證明書後,交予許貴榮。許辛 鴻填寫保險理賠申請書,且與吳淑慧假意成立和解。許貴 榮、潘順祺彙整資料後,以被保險人許辛鴻於93年9 月19 日11時25分許,在屏東縣林邊鄉台17線林邊大橋橋頭南下 ,駕駛上開車輛撞擊蔡忠宏受傷為由,向第一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而施用



詐術並行使上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資料, 使該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定匯撥70萬元保險給付, 足生損害於第一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與警 察機關文書之公信力,事後潘順祺分得7 萬元。(14)潘順祺許貴榮林瑟雄邱偉能許政雄陳春豐均明 知陳春豐並未與許政雄之弟許政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許 政智係於93年6 月間因騎乘車號000-000 號機車在屏東縣 新埤鄉往林邊鄉竹林村道路自撞受傷,許政雄將此事電告 潘順祺後,潘順祺表示可以假車禍申請理賠,事成許政雄 可得4 分之1 之理賠金,許政雄同意之,乃提供許政智之 診斷證明書、林邊鄉安養院住院收據、機車執照、強制險 保險卡、郵局存摺影本予潘順祺,再由陳春豐充當車號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人頭肇事者,另由許貴榮前往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接洽員警林瑟雄林瑟雄利用職務上 之機會,於93年6 月10日製作:陳春豐於93年6 月2 日下 午4 時50分,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與許政智 之車號000-000 號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許政智受傷送醫等 之不實之交通事故證明書後,交予許貴榮潘順祺於93年 6 月7 日持前開不實之交通事故證明書,以陳春豐名義向 富邦產險公司請領理賠。潘順祺又於93年11月4 日帶同陳 春豐、許政雄、保險業務員邱偉能,至潮州鎮調解委員會 成立虛偽調解。邱偉能明知並無上開交通事故發生,仍虛 偽審核,並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不實之賠案處理紀錄、理算 簽結作業等文書,與上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文 書一併向富邦產險公司提報賠付,施用詐術並行使上開不 實文書,致富邦產險公司上級審核人員陷於錯誤,於93年 11月8 日核付匯撥130 萬元之理賠金,足生損害於該產險 公司核給保險金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之公信力,事後潘 順祺分得13萬元。
(15)玉明、許貴榮潘順祺、陳淑貞(陳懋懿之胞姐)、黃 泓仁均明知陳懋懿係駕車自行翻落檳榔園死亡,而非遭他 人駕車撞擊死亡。許貴榮指示潘順祺向陳淑貞勸誘,以假 車禍詐取保險理賠再朋分,經陳淑貞同意,而交付診斷證 明書、身分資料、車籍資料、就醫收據、金融機構帳戶等 文件。許貴榮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接洽員警 玉明,由玉明於92年2 月15日提供其職掌之道路交通事 故證明書,任許貴榮在其上「肇事時間」欄、「肇事地點 」欄、「當事人姓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種類號碼」 欄、「肇事情形」欄內,虛偽登載不實內容,玉明旋在 其上蓋用職章,表示製作完成陳懋懿於92年1 月20日5 時



30分許,在屏東縣萬巒鄉佳佐村復興路,駕駛不知情之被 保險人陳潘雲線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遭不 詳之汽車撞擊翻落檳榔園當場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之後交予許貴榮許貴榮潘順祺將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及陳淑貞提供之資料交予黃泓仁黃泓仁明知並無上 開交通事故發生,仍虛偽審核,並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保 險理賠相關業務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與上開不實之道路交 通事故證明書等文書一併向明台產險公司提報賠付,施用 詐術行使上開登載不實之文書,使該公司上級審核人員陷 於錯誤,遂核定匯撥140 萬元保險給付,足生損害於明台 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之公 信力,事後潘順祺分得10萬元。
(16)玉明、許貴榮潘順祺與麥永妹(杜慶鴻之母)均明知 杜慶鴻係騎車自撞死亡,非遭他人駕車撞擊而死。許貴榮 指示潘順祺向麥永妹勸誘,以假車禍詐取保險理賠再朋分 ,經麥永妹同意而交付申請保險理賠之資料,再由許貴榮 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接洽員警玉明,由玉 明於93年4 月26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在其職掌之道路交 通事故證明書上「肇事時間」欄、「肇事地點」欄、「當 事人姓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種類號碼」欄、「肇事 情形」欄內,虛偽登載: 杜慶鴻於93年3 月9 日5 時20分 許,在屏東縣內埔鄉187 線南向3 公里500 公尺處前,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遭不詳之人駕車撞擊死亡 等之不實事項後,交予許貴榮許貴榮持上開道路交通事 故證明書及由麥永妹提供之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 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向第一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險公司)申請理賠,該公司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定匯撥140 萬元保險給付,足生損害 於第一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 書之公信力,事後潘順祺分得10萬元。
(17)許世平、許貴榮潘順祺鄧少豪(原名鄧振宇)、黃秀 蘭(鄧少豪之母)、張文能均明知鄧少豪於93年4 月23日 下午3 時20分許,酒後無照騎行機車在屏東縣○○鄉○○ 村○路00號發生車禍,不符申請車禍理賠要件。許貴榮指 示潘順祺向黃秀蘭勸誘,以假車禍詐取理賠再朋分,經黃 秀蘭同意而交付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等申請 保險理賠之相關資料,再由許貴榮尋張文能充當人頭肇事 者並提供其年籍、車籍等資料予許貴榮許貴榮並前往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接洽員警許世平,由 許世平於93年5 月6 日,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在其職掌



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肇事時間」欄、「肇事地點」 欄、「當事人姓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種類號碼」欄 、「肇事情形」欄內,虛偽登載:張文能於93年4 月23日 15時20分許,在屏東縣萬丹鄉社上村產業道路十字路口,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撞擊鄧少豪受傷之不實 事項後,交予許貴榮許貴榮則持該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及黃秀蘭提供之上開資料,向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現改名為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平安產 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而施用詐術並行使登載不實之道 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使該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定匯 撥30萬元保險給付,足生損害於龍平安產險公司對於保險 給付核發之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之公信力,事後潘順祺 分得3 萬元。
(18)柯品衡、許貴榮潘順祺、李福欽(於本案為人頭肇事者 ,其擔任保險業務員詐保部分〈即本院更四審附表十二編 號第2 、3 )與潘順祺並非共同正犯)、邱偉能陳金波陳維君之父,已歿)均明知李福欽未於93年4 月8 日22 時4 分在屏東縣○○鎮○○里○○路00號前與陳維君發生 交通事故,潘順祺乃依許貴榮之指示,前往勸誘陳金波以 假車禍詐取保險給付,經陳金波同意,而交付陳維君之年 籍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存摺等文件,李福欽則 同意擔任人頭肇事者。許貴榮並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 春分局接洽警員柯品衡,由柯品衡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 於93年4 月30日,在其職掌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上之「 肇事時間」欄、「肇事地點」欄、「當事人姓名」欄、「 駕駛或乘坐車輛種類號碼」欄、「肇事情形」欄內,虛偽 登載:李福欽於93年4 月8 日22時4 分許,駕駛XW-2552 號自小客車由恆南路北往南行駛,陳維君駕駛USW-325 號 沿恆南路南往北行駛,至屏東縣○○鎮○○路00號前兩車 發生事故,李福欽欲左轉彎直接撞到由陳維君駕駛之車輛 ,造成陳維君傷亡,經檢測其吐氣檢測酒精濃度0 之不實 事項後,交予許貴榮許貴榮潘順祺將該不實之道路交 通事故證明書及陳金波提供之上開資料均交予邱偉能 偉能明知並無上開交通事故發生,仍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 賠案處理紀錄、理算簽結作業等文書,與上開不實之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文書一併向富邦產險公司提報賠付,施 用詐術並行使上開登載不實之文書,致富邦產險公司上級 審核人員陷於錯誤,核定匯撥150 萬元保險給付,足生損 害於富邦產險公司保險核發之正確性與警察機關文書之公 信力,事後潘順祺分得12萬元。




(19)許明敏、許貴榮林瑟雄林國輝潘順祺鍾屏成、黃 群忠、黃永彪均明知黃群忠並未於94年6 月9 日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車,在屏東縣新園鄉雙園大橋 北上車道250 公里處,與黃永彪發生交通事故,而黃永彪 係94年6 月9 日,自工作場所自摔受傷,許貴榮指示許明 敏前往接洽,許明敏(原名許鳳雀)乃向黃永彪勸誘可以 假車禍申請保險理賠,事後可得理賠金額之4 分之1 ,經 其同意,乃交付診斷證明書、郵政存簿、身分證後,由許 明敏交予許貴榮潘順祺負責尋找願充當肇事者之人頭, 其轉請鍾屏成代尋,鍾屏成旋向黃群忠洽詢,黃群忠允諾 充當車禍肇事人頭,並提出其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 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身分證等 資料,並經鍾屏成帶同其前往屏東縣潮州鎮潮彬股份有限 公司與許貴榮潘順祺認識,同時交付前開資料予許貴榮許貴榮另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接洽警員林瑟 雄,由林瑟雄於94年8 月18日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虛偽 登載:「發生時間:94年6 月9 日11時30分」、「地點: 新園鄉雙園大橋250K北上車道」、「肇事情形:黃群忠駕 自小客車5437-G M號,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上述時、地因 超速失控,而撞上由黃永彪所騎CS2-913 號重機車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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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潮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