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抗字,105年度,290號
KSHM,105,抗,290,2016122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90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呂崑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5 年11月29日裁定(105 年度聲字第4350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崑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之理由,逾期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如未以書狀敘述抗告理由,即屬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原應以裁定駁回之,惟未敘述理由乃屬得以補正事項 ,自應由本院依法先命補正,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07 條、第 408 條第1 項、第411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呂崑明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原 審裁定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所提抗告狀並未敘 述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 1 條但書規定,命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