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抗字,105年度,283號
KSHM,105,抗,283,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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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83號
抗 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君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5 年11月11日裁定(105 年度聲字第3441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林君泰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檢察官其他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君泰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則以:本件受刑人林君泰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 8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 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 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林君泰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部分 ,固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33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2年6月確定,惟揆諸前揭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 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8罪之應執行刑云云。三、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應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而前揭所謂「裁判確 定」,係指被告所受多數科刑判決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 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 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 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6號裁定意旨參考)。四、查本件受刑人林君泰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8罪,業經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附表所列 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罪中,最先判決確定者為編號1所示之 罪(即104年8月1日判決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



罪,其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檢察官 依被告於105年8月17日之聲請(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度執聲字第2308號卷第3頁),請求定其應執行刑,就 此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其 犯罪日期則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以後,自不得 與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乃原審未察,竟 因檢察官依被告請求而為聲請,將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8 罪均合併定應執行刑,自有違誤。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以原審法院將附表7 至8 部分,亦合併定 執行刑,尚有未當,而據以提起抗告,洵有理由,自應由本 院將原裁定撤銷,就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並駁回檢察官關於附表編號7 至8 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 款、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 名│ 宣 告 刑 │ 犯 罪 日 期├─────┬────┼─────┬─────┤ 備 註 │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8 │103年11月23 │本院104年 │104年7月│同左 │104年8月11│編號1、2: │
│ │害防制│月 │日 │度審訴字第│14日 │ │日 │高雄地檢104 │
│ │條例 │ │ │441號 │ │ │ │年度執字第 │
├─┼───┼─────┼──────┼─────┼────┼─────┼─────┤11529 號、第│
│2 │同上 │有期徒刑4 │104年3月1日 │本院104年 │104年7月│同左 │104年8月28│12599 號。 │
│ │ │月(得易科│ │度簡字第 │30日 │ │日 │編號3 、4 :│
│ │ │) │ │3136號 │ │ │ │高雄地檢105 │
├─┼───┼─────┼──────┼─────┼────┼─────┼─────┤年度執字第 │
│3 │同上 │有期徒刑11│104年7月9日 │本院104年 │105年1月│同左 │105年2月16│3701號。 │
│ │ │月 │ │度審訴字第│21日 │ │日 │編號5 : │




│ │ │ │ │1845號 │ │ │ │高雄地檢105 │
├─┼───┼─────┼──────┼─────┼────┼─────┼─────┤年度執字第 │
│4 │同上 │有期徒刑10│104年6月29日│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702號。 │
│ │ │月 │ │ │ │ │ │ │
├─┼───┼─────┼──────┼─────┼────┼─────┼─────┤編號1-5: │
│5 │同上 │有期徒刑3 │104年6月30日│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曾定應執行刑│
│ │ │月(得易科│ │ │ │ │ │有期徒刑2 年│
│ │ │) │ │ │ │ │ │6 月確定。 │
├─┼───┼─────┼──────┼─────┼────┼─────┼─────┼──────┤
│6 │藥事法│有期徒刑6 │104年7月1日 │本院105年 │105年4月│同左 │105年4月28│高雄地檢105 │
│ │ │月(不得易│ │度審訴字第│28日 │ │日 │年度執字第 │
│ │ │科) │ │562號 │ │ │ │8084號 │
├─┼───┼─────┼──────┼─────┼────┼─────┼─────┼──────┤
│7 │毒品危│有期徒刑7 │104年12月22 │本院105年 │105年6月│同左 │105年7月26│高雄地檢105 │
│ │害防制│月 │日 │度審訴字第│29日 │ │日 │年度執字第 │
│ │條例 │ │ │809號 │ │ │ │10862號 │
├─┼───┼─────┼──────┼─────┼────┼─────┼─────┼──────┤
│8 │同上 │有期徒刑3 │104年12月22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高雄地檢105 │
│ │ │月(得易科│日 │ │ │ │ │年度執字第 │
│ │ │) │ │ │ │ │ │1086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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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