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和翊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黃益充
訴訟代理人 廖彩卿
被 上訴人 林克霖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郭英安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10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損害賠償案件,
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本件原係由
和翊有限公司及昀昜有限公司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和翊
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3月25日,以和翊有限公司名義具狀撤回昀
昜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見原審卷第98頁),此部分是否
合法另請審酌。另上訴人雖亦於104年5月15日同時具狀對於陳佑
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惟陳佑昇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
罪,檢察官亦未對之提起上訴,嗣經上訴人於本院104年7月27日
準備程序時,對於陳佑昇部分撤回上訴(見本院卷第25頁),併
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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