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七八七號
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台八
八訴字第二三一五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緣關係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以其「無碳刷直流馬達基板電路改良」係於一霍耳感應器之輸出端設有第一電晶體,第一電晶體集極上連設一組馬達線圈,且同時連接第二電晶體之基極,第二電晶體集極連設另組馬達線圈;霍耳感應品之輸入端與電源間串接一電阻,並接一電容,電阻可消耗部分輸入電壓,藉以在不改變線圈組抗下,提高使用電壓等情,向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檢具第0000000號「磁動風扇」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一)說明書、申准在先之第00000000號「無刷風扇馬達之速度控制裝置」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二)公告等影本、電子技術出社八十年十月出版「小型馬達控制用IC」、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七十五年十二月出版「電路學」等書(以下稱引證三、四),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台專(判)○四○二○字第一二二五一三號專利異議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一般稱之為不具進步性之規定。依據該條項規定之意旨,係指申請專利之新型,為運用申請日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以完成其創作或改良之新型,如該新型為熟習該項技術之一般技術知識,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則該新型之創作或改良則不具有進步性。且判斷新型有無進步性時,應依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以及申請當時之技術水準,以研判新型技術手段之選擇與結合,如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基於引證資料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則不具進步性。而該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時,㈠准予將二件或二件以上不同文獻之全部內容或其各該文獻之部分內容、或同一文獻之各不同部分內容相互組合;㈡准予先前技術之各片斷部相互組合。二、本件系爭第00000000號「無碳刷直流馬達基板電路改良」專利案,係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提出申請,系爭案之技術特徵構成要件如下:㈠霍爾感應器輸出端設第一電晶體,第一電晶體集極上連設一組馬達線圈,同時連接至第二電晶體之基極上;㈡第二電晶體集極上連設另組馬達線圈;㈢霍爾感應器之輸入端電源間設一電阻,另接一電容;㈣電阻可消耗部分電壓,
使無碳刷直流馬達不改變線圈阻抗狀況提高使用電壓。三、原告於異議程序中係舉附下列證據,茲再分述如下:㈠證據一(即引證一,以下同):第0000000號「磁動風扇」專利案,該證據一係於七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申請,證據一具有下列技術特徵:⒈控制線路至少包括一霍爾磁控元件,輸出端連接基極,⒉兩組並聯之線圈,分別於一端連接電源正極,以及另一端連接與集極。㈡證扯二(即引證二,以下同):第00000000號「無刷風扇馬達之速度控制裝置」專利案,係於八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核准公告,係具證據能力,證據二具有下列技術特徵:⒈一切換電路,用以輸出交變高電位與低電位脈波信號,以推動功率晶體使馬達之二組線圈交替通電;⒉一驅動電路,具二功率晶體,使馬達二組線圈依序切換通電,產生交變磁場;⒊一偵測電路,以輔助線圈迴繞數匝於馬達一磁極線圈上,用於感測馬達轉動感測信號;⒋一比較電路,二比較器,輸入端連接參考電位及偵測電路之輔助線圈兩端,輸出端與切換電路之脈波信號一併,控制輸出再分別連接功率晶體之推動端。㈢證據三(即引證三,以下同):七十八年二月由「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初版之「小型馬達控制用IC」,該證據三公開日期早於本系爭案申請日,係具證據能力,該證據三揭示有霍耳IC感應器之使用及動作原理。㈣證據四(即引證四,以下同):七十五年十二月由全華圖書公司出版「電路學」,該證據四之公開日期早於系爭案申請日,證據四具證據能力,該證據四分別揭示下列技術:第一七六頁第六行:「響應是被電路元件所特定,而不是被外在電壓或電流源特定,所以這響應也叫做電路的自然響應。」同頁第十行:「儲存在電容器內的所有能量必須在時間變成無窮大時,被電阻消耗光。」第一七七頁及一七八頁之二節述有電壓響應及電流響應。第一七八頁第九行:「很明顯的,電流和電壓一樣以相同方式衰減。即電源流經R-C電路後,經電壓響應作用可降低輸入之電壓。」四、本系爭案係有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具進步性:㈠本系爭案係將先前技術之各片斷部相互組合:⒈本系爭案之「霍爾感應器輸出有第一電晶體,第一電晶體集極上則連設有一組馬達線圈,且同時連接至第二電晶體之基板上,第二電晶體集極上則連設有另組馬達線圈」之技術,係與證據二揭示之「二功率晶體、分別連接二組線圈產生交變磁場,用以驅使一轉子轉動。」,為相同之技術。本系爭案之「霍爾感應器之輸入端與電源間串接有一電阻,另接有一電阻,其中該電阻可消耗部份輸入電壓。」之技術,係與證據一之「電阻串連至霍耳磁控元件」技術相同,且該證據一亦具有「電壓將消耗於輸入端之電阻上」之功效。又,證據四第一七八頁第九行所述的「很明顯的,電流和電壓一樣以相同方式衰減。即電源流經R-C電路後,經電壓響應作用而可降低輸入之電壓。」之技術與功效,亦與本系爭案「串接有一電阻,另並接有一電容,其中該電阻可消耗部份輸入電壓,使無碳刷直流馬達不改變線圈阻抗狀況提高使用電壓。」之技術和功效相同。⒊結論:本系爭案之技術特徵,係由證據一、二、三、四先前技術之各片斷部相互組合,係不具進步性。㈡再訴願理由書第三頁第四行載述:「...,引證一亦不具有本案在霍爾感應器之輸入端串聯一電阻以並聯一電容,藉以提高工作阻抗之電路構造特徵及功效,引證一之內容與本案並不相同,非屬同一創作。引證二主要係有關馬達之速度控制,其目的與本案並不相同,其申請專利範圍述及霍耳感應器,不具本案用以提高霍耳感應器工作阻抗之CR輸入電路之特徵。引證三第八十一頁僅述及IC之一般性作用,並未揭示本案用以提高霍耳感應器工阻抗之CR輸入電路之特徵。引證四第
一百七十六頁至第一百七十八頁所述者係一單純之RC並聯電路,原已充電之電容經由電阻放電之簡單電路,其構成、目的及功效皆與本案特徵不相同。引證一至四均不足證明本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按上述理由並不正確,因此,該種比較說明理由,係針對本系爭案是否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不具新穎性問題,以及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重複專利」問題,而加以審酌,對於本系爭案是否將先前技術之各片斷相互組合之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不具進步性加以審酌,因此,本件被告機關所持理由顯係違誤,且訴願、再願決定機關不查,誤予沿用為訴願、再訴願決定理由,其應屬違法。㈢本系爭案於申請程序中,即曾遭被告為不予專利處分,該處分理由第三項即明確指出:「本系爭案僅利用電阻分壓原理,以提高輸入電壓,乃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並且本案系爭說明書仍有數項疑點未能自圓其說,再者,電阻加入後電路實際效率將降低,不合於實用性及功效增進。」。本系爭案之再審查理由書對該處分理由、疑點,係交代不清且語意不詳,本件被告不查,遂核准暫准專利權,實際上,本系爭案仍存有該些缺點,即:⒈分壓電阻將承受馬達之電流而發熱、效低效率。按,該項技術缺點,系爭案再審查理由書僅以「惟本案在設計之初,亦已考量此一因素,並擇用較佳品質及符合安全係數需求之電阻,故其實際上並不致發生影響效率情事。」按,該項理由並非適當且屬無稽,因為,電阻與線圈串連,由分壓定理知該電阻兩端就必會具有電位差,兩端具電位差就必會發熱而消耗功率,本系爭案竟然以「較佳品質及符安全係數需求之電阻」來改進上述缺點,僅係一種敷衍,其實違背基本電路原理之說,被告不查,卻能准予其專利,其理由何在?⒉電阻加入後電路實際效率將降低,不合於實用性及功效增進。按,針對該處分理由,本系爭案再審查並未加以說明,被告為何能核予新型專利,其處分理由為何,被告應作說明。⒊結論:本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且未能增進功效,係不具進步性。五、綜上,本系爭案係將先前技術之各片斷相互組合,係不具進步性,應有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在相關之電路部分,系爭案引入之電阻係與霍耳感應器串接,且同時串接至馬達線圈,藉此而提高風扇之整體工作阻抗,以提高使用之電壓。相較之下,引證一之電阻係與馬達線圈並接,故其電路結構及功效皆與系爭案不相同;引證二中並未揭示以電阻串接霍耳感應器之技術;引證三未揭示上述系爭案引入串接電阻提高風扇電路之工作阻抗,以提高使用之電壓之技術;引證四僅係一般已習知之RC電路之構成說明,並未述及其與風扇之馬達線圈間之關聯;故引證一至四皆不具有系爭案之技術特徵,且系爭案亦非引證一至四之各片斷部分組合。而在功效上,系爭案上述之技術特徵可在無須變更風扇線圈設計下,即可提高其使用之電壓,因而可解決在規格限制下不易變更風扇線圈之困境,系爭案產生之功效是肯定者,具有顯然之進步。二、系爭案中引入之分壓電阻在工作時雖會發熱而消耗少許之功率,但考量其可在不須變更風扇馬達線圈設計之條件下,僅介入一電阻,即可使用較高之電源電壓,大幅提高其可使用之電源電壓之範圍,故整體而言,其功效仍是增進者,系爭案仍具有進步性。三、系爭案係一新型案而非發明案,且其電路之構成未見之於引證一至四,而其可在消耗少許之功率下,完全不須變更馬達線圈之設計,即可大幅提高可使用之電源電壓之範圍,其功效在本技術領域是顯著地增進者,故系爭案仍具有新穎
性、產業利用性及進步性之新型專利要件。綜上所述,原處分並無違法,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為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又公告中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或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規定而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除應備具異議書外,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從而有無違反專利法規定之情事,依法應由異議人附具證據供查。本件關係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以其「無碳刷直流馬達基板電路改良」係於一霍耳感應器之輸出端設有第一晶體,第一晶體集極上連設一組馬達線圈,且同時連接第二電晶體之基極,第二電晶體集極連設另組馬達線圈;霍耳感應器之輸入端與電源間串接一電阻,並接一電容,電阻可消耗部分輸入電壓,藉以在不改變線圈組抗下,提高使用電壓等情,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檢具引證一、二、三、四,對之提出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本案利用線圈前方之電阻造成分壓消耗部分電功率以達成降壓之目的,因將電功率轉換為機械能用以推動風扇之電路元件為線圈,僅線圈部分可有效轉換電功率之負載,其線圈電阻並未增加,推動風扇之效能仍相同,不可能同時提高風扇馬達之阻抗,將浪費電能之電阻與其串連之線圈阻抗相加,以提高其輸入阻抗。引證一已揭示本案一電阻串接至霍耳元件之技術內容,引證二已揭示本案之線圈及電晶體構件,引證三已揭示本案之霍耳元件,引證四已揭示本案之RC電路,本案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組合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不符新型專利要件云云。經查:本件於一再訴願程序中,訴願決定機關經濟部為求慎重,曾將一再訴願書連同相關㮀證資料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審查鑑定結果認為:「訴願理由一無關審查要旨,不予審究。訴願理由二之一稱本案之創作採用大量浪費能源之分壓方式,將電能浪費於霍爾感應器輸入端所設電阻之發熱上,然,此理由於異議階段並未提出,係於訴願時方提出之新理由,並未交由被異議人予以答辯,故非訴願階段所應審究。訴願理由二之二稱本案提高風扇馬達輸入阻抗為誇張不實之敍述...等云云。惟查,本案於專利申請範圍中已載明係使用霍爾感應器之輸入端與電源間串接一電阻,該電阻可消耗部分輸入電壓,使無碳刷直流馬達在不改變線圈阻抗狀況下,提高使用電壓,本案之技術手段在於不改變馬達線圈阻抗,而以所設之電阻,提高整體風扇之工作阻抗,以使風扇於較高使用電壓下操作,因此訴願理由二之二僅為訴願人(即原告,以下同)片面之詞,不足採信。四、訴願理由三所述為本案專利申請再審查理由書中各理由之疑點,此部分之內容於異議階段並未提出,係於訴願階段才提出之新理由,亦未經被異議人(即關係人,以下同)答辯,故亦非訴願階段所應審究者。五、訴願理由四稱異議附件一(即引證一,以下同)(七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申請之第0000000號「磁動風扇」專利案)以一電阻(R1)串接至霍耳元件 (15),已揭示本案之技術內容...等云云;惟查,本案之串接電阻雖與異議附件一同為串接至霍耳感應器,但本案之電阻亦同時與馬達線圈串接,方能產生提高整體風扇之工作阻抗之功效,反觀異議附件一之電阻(R1)係與馬達線圈並
接,因此並無本案之功效,該異議附件一自不足證明本案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六、訴願理由五稱異議附件二(即引證二,以下同)(八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無刷風扇馬達之速度控制裝置」專利案)已揭示本案之線圈及電晶體構件異議附件三(即引證三,以下同)(七十八年二月出版,王健幕編譯之「小型馬達控制用IC」一書,八○至八十一頁)已揭示本案之霍耳元件及異議附件四(即引證四,以下同)(七十五年十二月出版湯君浩編譯之「電路學」一書,一七三至一八○頁)已揭示本案之RC電路...等云云。然,異議附件二並未具備本案使用串聯電阻與霍爾感應器之技術特徵;異議附件三則並未揭示本案使用串聯電阻以提高整體風扇工作阻抗,以提高使用電壓之技術手段;而異議附件四則說明一般RC電阻之構成、目的及功效,並未提及本案提高整體風扇工作阻抗之專利內容,因此異議附件二、三、四皆不具證據力,本案自無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本案訴願為無理由。七、綜上所述,本案原處分並無違誤,建議訴願應予駁回。」以及「再訴願理由一、二為相關專利法與本案申請專利範圍之說明,在此不予贅述。再訴願理由三稱...本案之技術特徵已於異議附件一(七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申請之第0000000號「磁動風扇」專利案)之第2圖揭示,且本案之電路連接法亦已於異議附件四(七十五年十二月出版),由湯君浩編譯之「電路學」)第一七七頁之習題揭示...等云云;惟查,異議附件一之電阻(R1)係與馬達之線圈並接,而本案之電阻係與馬達線圈串接,以產生提高整體風扇工作阻抗之功效,以提高其使用電壓,因此異議附件一並未揭示本案之技術特徵。異議附件四第一七七頁之習題則僅揭示一般RC電路之構成,並未揭及本案可於不改變馬達線圈阻抗之狀況下,仍能以串接電阻提高整體風扇工作阻抗,以提高其使用電壓之技術特徵,因此異議附件一與附件四皆不具證據力,自不足以證明本案有違新型專利之相關要件。綜上所述,本案原處分並無違誤,建議再訴願應予駁回。」等情,此有該院機械工業研究所函暨審查意見書各貳份附訴願㮀可稽,足證本案之電阻係與馬達線圈串接,以產生提高整體風扇工作阻抗之功效,以提高其使用電壓,引證諸案均不足證明本案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本案具有新穎性及具功效之增進,從而原處分所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洵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仍執陳詞,主張本案僅係將引證諸案組合完成,不具進步性及未能增進功效,然查本案可於不改變馬達線圈阻抗之狀況下,仍能以串接電阻提高整體風扇工作阻抗,以提高其使用電壓之技術特徵,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已如前述,則原告起訴意旨,無非持其一己之主觀見解,斤斤指摘,核無足採,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林 家 惠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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