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05年度,40號
TNHV,105,再易,40,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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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40號
再審原告  邱耀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翁永真、蕭肇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
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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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