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172號
TNHV,105,上易,172,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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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仲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木坤 
訴訟代理人 郭濬燊 
      王進佳  律師
被 上訴 人 鑫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錦麟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
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緣被上訴人於承攬○○市○○區陸軍航空基地勤務廠系統翻 修工場通訊所(下稱航勤廠)AN/ARN-153太康導航儀自動測 試設備工程後,將其中陸軍航勤廠導航ATE系統軟體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以轉包方式交由上訴人施作,兩造於民國( 下同)103年6月13日成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 由上訴人以(含稅)新臺幣(下同)306萬6,000元之價格承 攬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工作項目,被上訴人並已先支付總價金 30%即91萬9,800元予上訴人。上訴人簽約後隨即依約進行所 承攬之工作,編號1項目之系統程式已由上訴人委請訴外人 睿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睿元公司)購置,並由該公司人員 會同上訴人公司經理人完成架設測試,於被上訴人所提供之 主機上運作;另編號2程式設計部分,亦經上訴人委請睿元 公司蘇瑞龍寫作,蘇瑞龍已完成事項資料庫程式編纂,惟上 訴人所承攬之軟體編寫及系統整合工作之軟體程式為儀表量 測自動化軟體,簡稱「自動量測軟體」,若要完成檢修待測 設備及軟體編寫,必須有量測儀表及驗證完整之量測順序步 驟(下稱測序)及相關數據,而上開量測儀表(即硬體)需 由被上訴人購買,另測序步驟及相關數據亦需由被上訴人提 供,始能完成上開工作;惟因被上訴人之硬體組件組裝屢有 問題,導致延後時程,而應提供之測序亦一再拖延,經上訴 人於103年9月間多次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仍遲未交付,其後並 惡意阻擾上訴人履行契約,上訴人已於103年9月22日以存證 信函告知被上訴人應於103年10月初將完整測序交付,始能 於契約期間內完成編號3工作。嗣又於同年10月7日以存證信



函通知被上訴人應於5日內交付完整測序資料以完成系統軟 體工作;惟被上訴人均未提出完整測序資料交付,上訴人自 得依民法第507條第2項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㈡系爭契約既經解除,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3 款規定回復原狀或依第509條規定償還上訴人已服勞務之報 酬及償還墊款,爰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下列金額 :
⒈附表編號1項目部分,上訴人皆已委請訴外人睿元公司購買 ,並完成安裝架設測試,亦已委請睿元公司蘇瑞龍完成編號 2項目資料庫程式設計編纂,僅因最終測序無法完成而不能 以最終之自動化軟體程式運作;惟上開2工作項目均已完成 ,上訴人係以60萬元總價委請睿元公司完成,並已給付,被 上訴人應支付上開2項工作費用60萬元。
⒉附表編號3項目部分,上訴人係以60萬元委由訴外人劉銘唐 開發設計,並由上訴人公司之專案經理人郭濬燊劉銘唐共 同協力於測序完成後連結至最終之程式,劉銘唐已完成該軟 體編纂,上訴人並已匯款15萬元予劉銘唐,尚不足45萬元。 上訴人既已完成該資料庫程式編纂,被上訴人即應支付該工 作項目之費用60萬元。
⒊附表編號5項目部分:上訴人公司專案負責人郭濬燊為系爭 契約之專案經理人,每月領取經理人費用10萬元,其在系爭 工程中付出勞力工作至11月初,被上訴人應支付5個月專案 管理人費用共50萬元。
⒋附表編號6項目部分:系爭工程系統軟體使用手冊撰寫印製 費用,除最終階段之測序未完成外,關於WinServer, SQL Server2012版以上,安裝架設、資料庫設計編纂、ATE程式 軟體,均已完成,惟最終系統程式無法完成,無印刷必要, 此項目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勞務費用3萬5,000元,纂寫完 畢之稿件擬交付被上訴人,請被上訴人受領。
⒌合計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償還173萬5,000元(600,000元 +600,000元+500,000元+35,000元)。 ㈢另上訴人得依民法第507條第2項、第216條第1項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賠償如下所述依所定計劃、設備等可得預期之利益 :
⒈編號1.2項目工作報酬原分別約定25萬元、50萬元,合計75 萬元,除前述應給付60萬元外,尚有15萬元差價,此實為上 訴人擬進行最後測試及系統整合所需成本,亦為上訴人預期 利潤之一部分,現因被上訴人之故而解約,其應賠償15萬元 。
⒉編號3項目金額約定70萬元,除被上訴人應給付60萬元外,



尚有10萬元差價,此為擬進行最後測試及系統整合所需成本 費用,屬上訴人依計劃預期應得利潤之一部分,現因被上訴 人緣由解約,請求賠償10萬元。
⒊編號4項目約定金額72萬元,本項目因最終未完成系統,無 從整合安裝與測試,每月3人總計6個月人事費雖無支出必要 ,惟上訴人依規劃本擬提取9萬元(每人每月5,000元×3人 ×6個月)做為管理工作利潤,以督促、控制整體人力安排 配置,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依規劃應得之9萬元預期利潤 。
⒋編號5項目金額約定60萬元,上訴人以郭濬燊為系爭工程之 負責人及管理人,其自契約開始受領經理人費用至契約解除 ,共計5個月,最後1個月仍屬依原所定計劃應得薪資,是請 求被上訴人賠償10萬元。
⒌編號6項目金額約定15萬元,系爭工程開發工作原擬編寫使 用手冊及印製並教學,因未完成工作,無法印製手冊,除前 述軟體撰作勞務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萬5,000元外,上訴人擬 自本項目賺取10萬元利潤,此為預期利潤,應由被上訴人賠 償。
⒍合計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所失利益為54萬元(150,00 0元+100,000元+90,000元+100,000元+ 100,000元)。 ㈣綜上,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金額總計為227萬5,000元 (工作報酬與墊款1,735,000元+所失利益540,000元)。又 被上訴人於契約成立時已預先支付前期預付款91萬9,800元 ,且上訴人為法人需依法繳納營業稅,是請求之金額需加5% 稅率之營業稅,則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42萬2,960元 【(2,275,000元-919,800元)×(1+5%)】。 ㈤依上,爰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42萬2,960元。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 訴人應給付上開金額。
二、被上訴人則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
㈠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定交貨日期為自簽約日次日起180天內 完成,被上訴人已依約給付91萬9,800元,並有提供陸軍直 昇機測試程序、量測器、伺服器予上訴人開發整合系爭工程 ;惟上訴人始終未能依系爭契約提出成品驗收,被上訴人曾 於103年8月31日請求上訴人提出軟體測試,並將量測器及伺 服器等移至○○航勤廠工地現場測試,竟遭上訴人公司之專 案經理人郭濬燊不斷刁難,且於返還被上訴人公司上開硬體 設備前竟移除設備內所安裝之程式,致工程進度嚴重延宕, 亦不願配合派員至○○航勤廠工地現場測試,並以存證信函 誣指被上訴人未提供測序致其軟體開發無進度;然被上訴人



早於103年7月間即將測序交予上訴人,係上訴人不斷以未收 到測序、被上訴人違法取得測序等理由栽贓卸責,不願提供 系爭工程軟體與被上訴人配合進行軟、硬體連線、測試與修 正,被上訴人不得已乃分別於103年9月11日以和偉字第0140 0911001號函、103年9月30日和偉字第01400930001號函定相 當期日催告上訴人履約,惟因上訴人從未交付任何成果,遂 向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
㈡被上訴人依契約雖應提供測序步驟予上訴人,惟因航勤廠以 原廠測序恐有智慧財產權問題,要求被上訴人履約期間僅能 於航勤廠內翻閱、抄錄,不得將之攜出。被上訴人為履行契 約並供參考、開發,於參閱原廠英文版測序後,自行編纂製 作中文版本供內部團隊使用,上訴人亦須簽署保密條款方能 使用該測序。而被上訴人公司員工樓定隆已於103年7月3日 將中文版測序提供予上訴人專案經理人郭濬燊,此有TACAN1 53群組紀錄可稽,並無遲不交付測序資料之情事。按上訴人 承攬系爭工程須理解原廠測序,如無法理解被上訴人提供之 中文版測序資料,亦可依被上訴人之請求進駐航勤廠工地現 場直接閱覽原廠測序資料,若有疑問亦得在現場與航勤廠人 員或被上訴人之工程師聯繫及討論,以完成系爭工程;惟經 被上訴人多次請求,上訴人均拒不派員到臺南工地現場,甚 於返還向被上訴人所借作為軟體開發使用之量測器及伺服器 等設備時,竟將相關程式均移除刪除,足見上訴人無履行系 爭契約之意思,被上訴人並無未盡其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情形 ,系爭工程乃係因可歸責於上訴人而無法完成工作,其主張 得依民法第507條規定解除契約並依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即屬無據。又被上訴人所提供之材料無瑕疵,指示亦無失 當,上訴人不能完成系爭工程乃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自無民 法第509條之適用,其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亦屬無稽;另被上訴人對上訴人 所主張已完成編號1、2工作項目亦有爭執,被上訴人並未收 受其所交付之任何軟體,其所提出之安裝與完成畫面證據資 料,均非系爭契約約定SQL Server2012版,而係SQL Server 2005版,亦未曾收受其所主張之光碟片、陸軍航勤廠太康導 航ATE系統軟體自動量測試系統資料庫程式系統安裝手冊、 陸軍航勤廠太康導航ATE系統軟體自動量測試系統資料庫程 式操作手冊等工作成果。
㈢依上,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及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實:
⒈被上訴人承攬航勤廠系爭工程交由上訴人施作。



⒉兩造於103年6月13日就附表之貨品及項目簽立系爭契約,並 以陸軍航勤廠導航ATE系統軟體交貨、驗收規範為契約附件 ,約定完成日期為103年12月6日、總價金含稅為306萬6,000 元。被上訴人已於103年6月8日依約支付總價金30%即91萬9, 800元予上訴人。
⒊兩造於LINE通訊軟體成立TACAN153群組以討論系爭工程,內 容如原審卷(一)第23頁至第51頁。
⒋訴外人樓定隆(被上訴人員工)於103年7月3日以電子郵件 傳送第一版測序資料予訴外人郭濬燊(上訴人之本案經理人 )。
⒌訴外人郭濬燊於103年9月1日書立聲明書,載明訴外人孫錦 麟(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103年8月31日要求上訴人將 被上訴人提供合作支援的儀器及設備歸還,礙於財產歸屬, 將伺服器及儀器拆除歸還被上訴人。嗣由訴外人樓定隆於10 3年9月2日至上訴人辦公處所將控制伺服器一台,GPIB介面 卡一片,PXI一台含:控制介面一片、連接線一條、六片模 組,PXI測試連接線二條,測試轉接盒一個,數位多功能電 表一台,脈波信號產生器一台等儀器、設備取回,上開各儀 器設備內並無安裝或設置其他軟體。
⒍上訴人曾寄發如原證4至7(原審卷㈠第52頁至62頁)之存證 信函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均有收受;被上訴人亦曾委請律 師寄發如原證9至10(原審卷㈠第66頁至73頁)之律師函及 存證信函與上訴人,上訴人均有收受。
⒎上訴人依序於103年6月20日、同年月24日匯款15萬7,500、1 0萬8,705元至訴外人睿元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一銀行申設之00 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03年6月20日匯款15萬元至訴外人 劉銘唐在臺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上訴人對上開匯款形式上真正不爭執,但否認與本件有 關)。
⒏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鈦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鈦威公司) 於103年10月7日有簽立如被證6內容所示之契約,改由鈦威 公司承攬系爭工程,約定總價金為315萬元。 ⒐被上訴人承攬航勤廠之AN/ARN-153太康導航儀自動測試設備 工程於102年12月13日完成,並於同年月17日經陸軍後勤指 揮部驗收合格。
㈡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依民法第507條規定主張解除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是 否有理由?即:
⑴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3日提出之第一版測序,是否足供上 訴人完成系爭工程?




⑵上訴人無法完工並驗收,是否可歸責於被上訴人? ⒉上訴人依民法第509條、第25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如下之報酬、費用,於法是否有據?
⑴系爭契約項目1、2:上訴人已購買之系統程式及已進行之 安裝測試及撰寫資料庫程式報酬及費用合計60萬元。 ⑵系爭契約項目3:上訴人已委由訴外人劉銘唐完成,並已 支付之費用60萬元。
⑶系爭契約項目5:專業經理人費用以5個月計算共50萬元。 ⑷系爭契約項目6:撰寫印製費3萬5千元。
⒊上訴人依民法第507條第2項、第21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賠償若完成系爭契約項目1、3、4、5、6可得之利潤, 是否有理由?若是,金額應為若干?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 ,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 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 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7條定有明文。其文義解釋係 承攬工作需定作人之協力始能完成,而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 ,且經承攬人催告後於相當期限內,仍未為協力行為者,承 攬人方得解除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 提供系爭工程進行所需之測序程序資料,業經上訴人定期催 告,被上訴人仍未提供,故上訴人得依民法第507條之規定 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被上訴人則抗辯已於103年7月 3日提供第一版測序資料予上訴人,係上訴人未盡履行債務 之責任,被上訴人並無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上訴人依民法 第507條規定聲明解除契約並不合法,且係可歸責於上訴人 自己未完成系爭工程,其請求報酬及損害賠償並無理由,是 本件首應審究者即在於被上訴人有無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 ㈡經查:
⒈被上訴人不爭執系爭ATE軟體設計編纂有約定測序步驟應由 其提供予上訴人,惟辯稱:其早已於103年7月3日提供第一 版測序資料予上訴人。上訴人亦不爭執有收到上開測序資料 ,惟主張上開測序資料不完整無法進行系爭軟體編纂云云。 是以上訴人所收到之上開測序資料是否足供系爭工程進行及 完成工作,為攸關上訴人得否解除契約之前題,有待釐清: ⑴證人即嗣後完成系爭工程之鈦威公司負責人陳仁邦於原審 到院證述:「(問:簽立合約的工作項目有無需要被告《 即被上訴人,下同》方面的配合?)我們只需要知道驗收 標準,把系統架構告知我們,我們就會評估有無能力可以 把它做好,我們也會評估要多少時間及費用。我們這個工



作項目只需要他們給我們驗收標準的檔案,也就是一個執 行程序(技令),就是他要告訴我們軟體需要哪個執行步 驟,執行步驟就是技令,就是測試程序,這是被告要提供 給我們的。」「(問:除了測序程序以外是否要被告提供 其他的硬體設備?)需要,因為我們必須在硬體設備上施 作,就是必需要有壹台IPC、RF的量測器、示波器、電壓 量測器…等。」「(問:簽約之前有無看過上開硬體設備 ?)有,我是在看過這些硬體設備之後才評估我們可否完 成這個工作。」「(問:簽約時被告有無交給你測序程序 資料?)有,是簽約當時就交給我們,要不然我們不敢簽 約,因為我要先看測序資料後才知道我們有沒有能力完成 這個工作。」(問:被告交給證人的測序資料為何?)當 時被告是交給我們一個檔案,我有把檔案資料列印出來。 並當庭提出檔案之列印資料一份附卷。」「(問:這個工 作是否需要到業主的地方去做試驗或操作?)需要,我們 簽約完之後大概一個禮拜有三天到四天到臺南被告公司的 臺南工作地點,時間很短,需要趕工,寫軟體有部分也必 須到現場操作測試。」「(問:請提示原告所提原證三反 面,《見原審卷㈠第23頁背面》103年6月25日13:42所顯 示的Zebra是否為證人?)是,我的英文名字就是Zebra, 我有在這個群組的對話裡面。」「(問:請提示卷㈠第24 頁2014/07/03(星期四)(樓定隆第一版測序),證人有 無在103年7月3日收到第一版測序?)有。」「(問:證 人收到的第一版測序與後來你與被告公司簽約後開發用的 測序有無不同?)沒有,就是我今日所提的這份資料。我 剛剛所陳述的檔案資料也就是這個LINE裡面寄送的第一版 測序資料。」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5至38頁)。而於本院 審理中,上訴人仍要求再詢問證人,據證人具結證稱:「 (問:你知道你們公司完成這部分工程的硬體設備是在什 麼時候嗎?)8月份我記得早就完成了。」「(問:硬體 的部分完成了就是把整個系統組裝起來嗎?)硬體是有很 多,我們要把它組裝起來在機台上面,設備都買了,交給 上一家軟體公司去開發軟體,所以在那個時間點我們還沒 有辦法把所有的硬體都裝在機櫃上,所以嚴格來講不算完 成,因為軟體還沒開發完成沒有辦法裝。」「(問:103 年8月份的時候這些東西《相關硬體儀器設備》是否完成 組裝了?)那些儀器都買了,軟體拿去開發了,我們的架 子在那裡,所以如果軟體給我,我就可以送上去。」「( 問:那在103年8月這些東西都已經採購好等在那邊了?) 對,大概5、6月就已經採購好了。」「(問:你們這些硬



體採購完畢了,那這些硬體跟測序相關的數據你們是否就 能夠知道了?)硬體不是我們採購的,是由鑫閃採購交給 我們的。」「(問:交給你們保管的?)交給我們安裝, 然後這些硬體是有標準的開發程式,如果你講說是不是就 可以開發,那是的,就可以開發了,因為那是全世界最標 準的東西。」「(問:這些硬體跟本案相關測序的相關硬 體的數據,你們能初步測出來了?)你可能誤會整個架構 了。TCM500待測物,我們要測試這台機器,鑫閃公司已經 買了所有的儀器,那些儀器就是要示波器、三電錶這種東 西。所以我們要做的就是把它架起來,交給軟體,軟體就 可以去控制這些示波器,去量測TCA500。如果你問到數據 是什麼,那最早有一份資料,是樓先生提供的,那裡面已 經都有寫了。」(見本院卷第89至92頁)。嗣又續證述: 「(問:如果只有103年7月3日樓定隆所提供的文字測序 ,而沒有8月25日杜建興所提供的資料,能夠完成軟體程 式嗎?)當然不行。我更正一下,那個不是8月25日,在 我們公司的紀錄在7月3日就已經提供了。」「(問:8月 25日才提供比較完整?)我這邊的紀錄是7月3日就已經提 供了,7月5日我們詢問有沒有問題,大家都沒有問題,7 月11日再詢問有沒有問題,也沒有人有問題,所以7月11 日我們就定稿開始製作,8月4日的時候我們就已經做完了 。」「(問:那以這個案子來講,是不是沒有剛剛所講的 這些接點、硬體的數據,你就沒有辦法開始軟體的開發? )這不對。因為基本上我們已經拿到樓先生給的測試程式 ,上面已經有非常豐富的資料,你應該把程式先寫好,再 跟硬體連接來驗證。當然如果硬體給你了,你可以直接在 上面就直接開發,因為本來軟體要先寫好再安裝到電腦去 ,或是電腦做好送給你再安裝,這個我覺得都可以。硬體 實際上接線接好了,你軟體本來就要去測,那你不測,就 說硬體有問題,這我就…看不懂。」「(問:你的意思是 說其實可以先把軟體寫好再去測試硬體的連結程度?)好 跟完成是兩件事,寫好了當然要在硬體上去驗證是不是完 成,因為在寫的過程中當然還是有些資料不是那麼完整, 或是誤會了上面所寫的意思,所以程式寫好以後,當然要 在最終的系統上去驗證,才知道是不是正確,所以我認為 程式可以先寫出來,不能說沒有硬體就沒辦法做事情,但 是有人就是覺得說…我就是要有硬體,就算是缺一根螺絲 ,我也不想做。」「(問:你講的程式事先寫,我們有寫 ,但是後面我等待的硬體要測試通不通的點,你的接線圖 要給我,我整個程式才能下去測通你的線跟檔案。)我們



7月3日提供硬體接線表,你說有收到。7月3日的時候樓先 生提供測序程式的文件,問大家有沒有意見,大家都說沒 意見。」「7月5日我們有在群組發mail,這是公司的紀錄 ,軟體有沒有問題,硬體的接線,沒有人回答。7月11日 我們再次詢問,我目前提供的硬體接線,軟體有沒有問題 ,沒有問題。7月11日我們就把這個硬體接線圖跟接線表 當作是完整的版本,我們就開始配線,所以在8月4日的時 候我們把線配好,把所有的設備都使用在土城,8月21日 我們在土城有開會,26日開會的時候,那時候決議把所有 的系統全部運到臺南,因為你們覺得在臺南做比較方便, 對我們公司來說,我們公司是在臺北,我們到臺南是對我 們來說是比較不方便,可是為了支援你們,我們OK啊,我 們就說我們去臺南啊。」「(問:你剛才講的問題我這裡 有一份資料,杜建興給的資料,第一版的線圖是7月7日, 第二版給的是8月25日,我們裡面有。那第一版的7月7日 裡面的接線點都沒有接上去,6509,這個儀版沒有資料, 8月25日給三份資料統統填上去了,請問你7月7日給的是 完整嗎?)如果不完整的話,你當時為什麼不回答?」「 (問:7月7日給的資料已經有空白了,我們只要確定這點 。)你們認為有空白,OK,我覺得很好,你要在當時講, 因為對我們來說,我們認為沒有空白,我們就我們所知道 的這樣子接,給你們,軟體可不可以寫,然後你都沒有回 答,那我們就認為你說可以寫。」「(問:你在原審時說 你這個程式是邊寫邊測邊改?)我解釋一下,我們先寫第 一段,然後放到機器上去執行,發現這個有問題,因為我 們的誤解錯了,所以我們就要修改,你要說這個過程邊寫 邊測邊修改也可以。」「(問:是不是改很多次,到完成 前都還在修改?)當然,因為修改不只是改這個地方,因 為這是一個操作系統,使用者會要求說畫面看起來不清楚 ,能不能圖大一點,改啊。位置左邊不好,換右邊,改啊 ,一直改啊,軟體我沒有聽過不改的。」等語(見本院卷 第138至149頁)。顯見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3日已提出第 一版測序,足供上訴人進行完成系爭工程,其中雖有修正 ,但亦係過程中之修正,不妨礙系爭工程進行及完成,應 堪認定。
⑵另證人杜建興亦於本院證稱:「(問:鈦威科技有參與陸 軍航勤廠導航ATE系統工程的工作?)是的。」「(問: 參與哪部分?)一開始是硬體部分,後來軟體的部分我們 的上包就是鑫閃公司有請求我們評估連軟體一起做。」「 (問:後來有沒有做?)有。」「(問:航勤廠導航ATE



系統的工程,你參與的就是硬體的部分?)是。」「(問 :你在參與這部分工程的時候,是否有聽過郭濬燊要求要 提出測序?)我們這邊資料都是用mail往來,因為時間有 點久,後來我是把mail拿出來看,有看到測序這個東西。 」「(問:你有看到郭濬燊在e-mail或是line裡面要求要 提出測序嗎?)e-mail沒有,line的部分因為我的資料都 沒有了,所以我不記得。」「(問:你有用line在跟郭先 生他們聯繫?)沒有。我是有在用line,但我有換過手機 ,line換過手機資料就不見了,所以我沒有以前的紀錄。 」「(問:就你的印象,有無用line與郭先生及相關人員 在聯絡這件工程的事情?)印象中我有郭先生的line,但 我們沒有用line在討論工作上的事,我們都是用e-mail。 」「(問:這部分的硬體設備什麼時候準備好?)確切的 時間我有點忘記了,不過在mail裡面,我在7月10日有mai l,把我的硬體接線的部分的圖提供給大家,要求大家看 看有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問題我就要執行,然後大家都沒 有提出有錯誤的問題。所以我無法確定日期,因為時間太 久了,應該是在7月底到8月中間。」「(問:你的意思是 說在7月底或是8月初的時候,這些硬體就差不多準備好了 ?)對。」「(問:(提示測序相關資料)這些是不是你 e-mail給這些硬體的相關人員?)對,就是這些資料,這 是我mail的。」「(問:時間是上面所顯示的103年8月25 日?)這封是在8月25日,但是在之前就有陸陸續續都有 了。我這邊在更早的時間,因為這種數據隨著時間都會做 更改,我在7月7日就開始提供了,一直在更新。」「(問 :這些數據,這些data什麼時候完成的?)我7月7日就開 始提供,一直在更新。」「(問:你有沒有跟郭濬燊在10 3年8、9月份的時候,約定要去檢測這些硬體的data?) 有,8月底的時候。」「(問:是一次就完成嗎?)沒有 ,那次沒有完成。」「(問:你跟郭先生總共去了幾次? )次數我不記得,我只記得那次去後隔沒幾天就履約督導 ,然後就沒有完成整個軟體的demo都沒有做。」「(問: 為什麼沒有跟郭先生繼續去檢測這些data?)這要問郭先 生,因為我們已經把接線的測台放在現場了,而有些設備 要怎麼做,那是軟體的人應該做的,我們並不清楚。」「 (問:測台裝在哪裡?)臺南。」「(問:你剛剛說硬體 的data的檢測沒有做完,是什麼原因沒有做完?)因為沒 有軟體。」「(問:這些檢測硬體的data,需要什麼樣的 軟體?)程式要跑才能讀到data,你沒有軟體怎麼讀到da ta?我硬體只負責接線啊。」「(問:如果沒有這些硬體



的data,程式能完成嗎?)要先有程式,才有硬體的data ,沒有程式,data是讀不到的。」「(問:程序裡面沒有 這些硬體的data,比如說沒有接線,沒有辦法下指令,程 式能夠運作嗎?)接線我已經接好了,所以才會有接線表 。」「(問:證人現在的意思是否說沒有這些硬體的data ,軟體也可以完成,然後進行測試?)我就是接線表,我 已經把接線表交出來,現場我也接線接好了,就等你放軟 體出來讀資料。上訴代一直問我要什麼硬體data,我就是 接線表,我只負責接線。」「(問:你表提供最後日期是 8月25日?)對。」「(問:所以你完成表,完成了接線 點,我才能依照你的接線點去量測,對不對?)我要強調 的是,我從7月7日就陸陸續續有版本出來了。」「(問: 你8月25日完成表出來以後,你的點才出來?)嗯…。」 「(問:所以我才依照你的完成點跟你會同去量測?)嗯 ,是。」「(問:有量測到資料?)沒有。」「(問:第 一點不是去量了嗎?)沒有看到軟體的畫面啊。」「(問 :沒有軟體怎麼去量的到?)或許你們有,但我沒看到。 」「(問:證人的意思是說:你跟郭先生按照你完成的接 線之後,去量這些點的資料,但是一直都沒有完成?)是 。」(見本院卷第94至104頁)。亦足見硬體接線設備於 103年7月初已提出,上訴人當可進行軟體設計。 ⑶另證人樓定隆亦證謂:「(問:你在103年7月3日提供給 郭濬燊的所謂測序,是否完整的?)那個測序在當時來講 是完整的,但我們必須把測序分成三個階段來看,測序是 維修上面的縮減詞,就像我們會有一些簡字的代稱詞。所 謂的測序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就是文字腳本,代表我 要做什麼東西,怎麼做,得到的結果是什麼,一方是拿給 買受方,讓他知道買到的是什麼測試的內容;另一方面也 是提供給我們內部的人知道測試這一條的目的是什麼,從 儀器跟代測物之間,要取得的是什麼,就是因果關係這些 表明清楚,這是第一階段文字部分。第二階段製具就要開 始進來了,剛才講說有沒有含製具,在那些文字裡面是沒 有含製具的細部是怎麼做,但是製具這兩個字,在軍方的 教學是一個描述,是說我們把模具、接頭、線材,利用製 作人力或是買受時已經自動的製作方式,達到測試端跟待 測端能夠整合執行測試任務的一種輔助工具,因為文字很 長,所以簡稱製具。在測序裡面,製具在做好的功能,製 具必須做出來以後,在第三階段的程式才有辦法上去寫。 」「(問:契約上面提供的是第一階段的東西?)是。」 「(問:那第二階段的東西有沒有?)第二階段製具的部



分是由另一家承包商,就是鑫閃的合約商來協力一起做的 。」「(問:就是硬體設備是不是?)是,因為我們的代 測物是設備,測試物是儀器,儀器跟代測物之間總要有線 去連接才能達到測試的功能,那這整個那一段之間的連接 就叫製具,就是測試跟代測物之間的媒介。」「(問:如 果沒有第二階段的這些資料,第三階段的軟體能寫嗎?) 就等於沒有頭,第三階段要寫軟體要有頭啊,那沒頭就沒 尾啊。」「(問:如果欠缺這些第二階段的數據,就沒有 辦法寫第三階段的軟體?)沒有辦法,因為軟體必需要透 過電腦跟製具連線以後,製具才有辦法把它連線到儀器。 …。」「(問:在103年9月份,被上訴人鑫閃公司有沒有 要求上訴人要提出次合約商的合約?)我有聽到郭先生這 樣子講,但是因為事情不是由我執行,我不知道是不是有 這件事情。」「(問:根據你瞭解,後來鑫閃公司跟上訴 人解約是因為什麼原因?)我實在搞不懂鑫閃這邊為什麼 要停止測試,郭先生這邊是不是可以再努力配合多一點, 我覺得這個事情我真的不清楚,因為我也已經離開了,所 以我並不清楚這中間到底出了什麼事情。」「(問:你剛 才說測序的第二階段,就你的印象,這個第二階段的製具 是在8月底完成的,移到臺南去做線跟軟體間的測試?)9 月,8月底還沒有。」「(問:你是在9月初離開鑫閃公司 的?)那年的中秋節前的一個禮拜六或禮拜天,那應該不 是9月初,是在9月中後。」「(問:當初郭先生是你跟鑫 閃公司推薦的廠商?)是。」等語(見本院卷第105至108 頁)。依上開證詞,仍難認被上訴人有何未盡協力義務提 供得以完成系爭工程之測序資料予上訴人之事實,該證述 仍未能採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⒉上訴人雖主張依其所提出之原證23資料(見原審卷㈠第179 頁),可知被上訴人員工即訴外人樓定隆所提供之第一版測 序程序根本缺乏大部分數據,如何能完成工作等語;然按: 上訴人所提出之原證23係其自己所製作,且僅係部分影印內 容,縱其內有上訴人自行圈選之空白,然此是否即屬缺乏數 據或不完整而無法作為系爭工程使用,尚無從以為證明。況 軟體之編纂與工程人員之專業能力亦有相當關聯,而證人杜 建興亦證稱在103年7月初即已提供硬體設備,且陳仁邦亦已 明確證稱其嗣後亦係依樓定隆所提供之上開第一版測序程序 資料完成系爭工程,自應認被上訴人所辯上開第一版測序程 序資料足以供完成系爭工程所使用較為可採。準此,尚難僅 憑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盡提供完成測序資料之義務乙情, 即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⒊上訴人雖又主張依其所提出之群組對話內容可知係被上訴人 遲未組裝硬體,且樓定隆於8月29日亦承認在此之前無法提 供完整測序程式,而證人陳仁邦亦證述無硬體架構無法自動 執行量測,均可證明係被上訴人未為上開行為致上訴人無法 完成工作云云。惟觀之上訴人所提出之群組對話顯示,樓定 隆於8月29日僅陳述「好的,我會提供我測試程式先後順序 做參考,然後依據各方面準備工作調整順序不亂就容易解開 疑問」等語,並無承認未能提供完整測序程式供上訴人進行 工作之情形;至硬體部分,依上訴人所提出之群組對話整體 觀之,被上訴人負責人實際一直有要求上訴人應與硬體組互 相配合討論,此由被上訴人負責人於103年8月19日群組所述 「硬體儀器已放置二、三星期,只有示波能聯,其他呢?」 「軟硬體這星期不開會?」等語,顯見被上訴人確一直催促 上訴人完成系爭工作。雖上訴人一再指稱係被上訴人遲未組 裝硬體,始無法進行工作,然被上訴人就硬體設備至遲於10 3年8月底前均已建置完成等情,已經證人陳仁邦證述明確( 見原審㈡第37頁反面);再者有關軟體之編纂部分,依證人 陳仁邦之證述:「測序程序裡面有說要量測某東西,我們軟 體程式裡會設定好一個方式,然後要硬體按照這個方式去配 接線路,我們可以先將軟體做好,再用硬體來跟隨,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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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鈦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