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震陽綠能股份有現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顏英哲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上訴人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震陽綠能股份有現公司
)與被上訴人施枝龍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提
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0,50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
開所示之裁判費,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
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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