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監造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04年度,31號
TNHV,104,建上,31,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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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賴義龍
      盧本能
      鄭至為
      張雯峰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張書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被上訴人  吳餘輝即吳餘輝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受命法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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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