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訴訟代理人 賴義龍 盧本能 鄭至為 張雯峰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張書瑋律師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被上訴人 吳餘輝即吳餘輝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受命法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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