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雪英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複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福到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楊昌禧律師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安然 陳泰璋 陳炳升(即陳耿慧之繼承人) 陳炳璁(即陳耿慧之繼承人)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張秋美訴訟代理人 陳玠鐮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昆禾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阿道訴訟代理人 林玉英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黃仕哲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東山 林幸 林正義 蔡福利 林明忠(即林阿恭之繼承人) 林明順(即林阿恭之繼承人) 林莘庭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