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278號
TNHV,104,上,278,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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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侯炎山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彥弘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侯黃彩蓮侯英腆侯梅芳為相對人即上訴人侯寶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 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3條及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侯寶服於民國105年2月15日死亡,其配偶侯 黃彩蓮、三子侯英腆、長女侯梅芳為其法定繼承人,有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該繼承人未具狀聲請承受訴 訟,茲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請承受訴 訟,核無不合。爰命侯黃彩蓮侯英腆侯梅芳為上訴人侯 寶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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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