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960號
TNHM,105,聲,960,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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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家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家康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胡家康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淑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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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