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鍵德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執聲字第四七一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鍵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鍵德因竊盜及搶奪等案件,業經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 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本 院一0五年度聲字第六六四號裁定及受刑人江鍵德請求將附 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併罰聲請狀等結果,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