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侵附民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0000-000000(A女)
上訴人 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A女之母)
被上訴人 黃士豪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侵
附民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刑事判決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7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先載鄭民安、黃冠雅到鄭民安住處,再 載A 女回A 女住處,如此大費周章,有悖常情。被告明知A 女酒醉,卻要求A 女從自小客車後座至副駕駛座,大大增加 行車危險,不知其用意何在,顯別有所圖。A 女酒醉狀態, 顯無自行脫光衣褲之能力,故被告停車在臺南市○○區○○ 路0 段000 號旁路邊脫掉A 女全身衣褲,應無疑義。縱A 女 衣褲是自行脫光,被告面對A 女脫序行為,應可駕車返回鄭 民安位於臺南市○○區○○里住處,請鄭民安、黃冠雅協助 安撫A 女,被告卻故不作為,故意支開黃冠雅,再利用A 女 酒醉趁機性交。為遏止撿屍性侵,應不得以被害人事後無法 完整陳述被害經過,即為被告有利之判斷。
二、經查:
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被上訴人被訴之刑事案件,經原審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後,檢 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5 年度侵上訴字第516 號刑 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刑事無罪之判決。依上規定 ,原審法院諭知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相 合。上訴人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並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作成本判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