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851號
TNHM,105,上訴,851,20161229,1

1/5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8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國雄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779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甲○○於民國91年間因案與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 行之陳定輝熟識,陳定輝在執行完畢出監後,於101 年至 102 年間多次前往大陸地區向自稱「黃登文」之人學習傳統 「艾蒙德法三階段」及新法「紅磷法」之甲基安非他命製毒 技術,返國時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13樓之3 租 屋處,以「黃登文」自大陸寄送之麻黃素為製毒原料,並以 「紅磷法」試驗製造少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功後 ,邀約「黃登文」、留煌銘李志中謀議共同製造甲基安非 他命,其等為防免犯罪遭發覺及欲製造大量甲基安非他命成 品,乃伺機找尋適當地點作為製毒工廠,在尚未覓得適當地 點前,陳定輝為擺放其陸續購入之製毒設備、容器及化學藥 劑等物,乃於102 年年中商請甲○○提供場所供其放置上開 製毒器具,甲○○遂提供友人黃財根於同年6 月1 日向王玉 美承租另轉租予甲○○之台南市○○區○○路0 段00000 號 鐵皮屋倉庫(下稱鐵皮屋倉庫)予陳定輝使用。102 年8 月 間起,陳定輝陸續將購入之製毒設備、容器及化學藥劑等物 擺放至上開鐵皮屋倉庫之「東南側房間」,而因陳定輝多次 與留煌銘相約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甲○○經營之 ○○設計公司(下稱○○公司)與甲○○泡茶聊天時,在不 迴避甲○○在場之情況下,共同謀議討論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之流程、技術、所需物質等具體細節內容,甲○○因而於同 年8 至9 月間,知悉陳定輝放置在上開鐵皮屋倉庫內之物品 為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竟基於幫助陳 定輝等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繼續提供該 鐵皮屋倉庫供陳定輝放置原先已放置及其後陸續購入放置之 製毒設備、容具及化學藥劑等物,並曾協助搬運、擺放。嗣 因留煌銘於同年10月初出面向不知情之王志堡承租高雄市○



○區○○0 街00號2 、3 、4 樓房屋及李志中於同年10月中 旬覓得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房屋,作為其等 與陳定輝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後,陳定輝遂於同年 10月間,將原置於甲○○上開鐵皮屋倉庫內之上開製毒設備 、容器及化學藥劑等物陸續搬遷移至上開高雄燕巢及屏東萬 巒之製毒場所,並製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達 46218.44公克(其中屬於結晶狀態部分達3025.75 公克)及 附著在製毒器具部分之純質淨重達35.18 公克(數量明細詳 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上訴字第611 號判決所認定 ) 。嗣經警於102 年11月3 日15時20分許在高雄燕巢及屏東 萬巒上址製毒場所,當場查獲陳定輝留煌銘李志中等3 人(留煌銘李志中所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年 、7 年確定,陳定輝所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611 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確定)。
二、甲○○在提供上開鐵皮屋倉庫供陳定輝擺放製毒器具期間, 因多次與陳定輝留煌銘泡茶聊天時,聽聞其等謀議製造甲 基安非他命之流程、技術等具體細節,竟覬覦製造甲基安非 他命毒品可獲得可觀之利益,自102 年9 月8 日前萌生自行 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委託乙○○(無證據 證明與甲○○持有製毒器具有共同犯意)於同年9 月8 日至 高雄市向網拍業者吳書名購得製造甲基安非他製程中所需之 器具即防毒面具(3M廠牌、型號6800號)、濾毒罐(3M廠牌 、型號6006、6002)各2 組而持有之,並承同一製毒犯意, 在同年10月間起利用陳定輝未及搬移留存在上址鐵皮屋倉庫 內之製毒設備、容器及化學藥劑等物,復陸續購入製造甲基 安非他命【粹取階段】可供提煉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 黃成分之「莫鼻卡」、「柔他益」、「驅之益」、「康瑞 斯」、「得息敏」、「鼻順通」、「瑞利淨」等感冒藥錠, 及【鹵化階段】(轉化成液態氯麻黃鹼或氯假麻黃鹼)、【 氫化階段】(轉化成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純化階段】( 轉化成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所需之化學藥劑硫酸(Sulfur -ic Acid)、鹽酸(Hydrochloric Acid )、「硫酸鋇」( Barium Sulfate BaSO4)、醋酸鈉(Sodium Acetate)、「 氯化鈀」(PdCl2 )、台鹽高級精鹽等,所需設備「抽氣馬 達」、「氫氣鋼瓶」、「金屬濾網」、「防毒面具」、「濾 毒罐」、「電子磅秤」、「壓力表」等物。然尚未及著手製 造,即為警於103 年5 月7 日15時許,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 ,在上開鐵皮屋倉庫實施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專供



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含未經提煉麻黃鹼或假麻黃鹼之 藥錠,製程所需之化學藥劑、設備、容器,其中附表編號 110 、111 、113 至117 即證物編號8 、9 、10-2至10-5、 11所示冰箱、瓦斯罐、瓦斯爐、不鏽鋼鍋、白色繩子除外) ,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定有明文。本件以下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同意列為本案證據或表示 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68 、245 頁),且於本案言詞辯論終 結前對於證據能力並未有何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及書面 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均屬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間 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 本案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
㈠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提供上開鐵皮屋倉庫幫助陳定輝等 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於原審辯稱:上開 鐵皮屋倉庫東南側房間交由陳定輝使用,由陳定輝上鎖,其 內查扣物品均為陳定輝所放置,於本院復辯稱:㈠原判決論 以伊構成犯罪,無非以證人陳定輝之證述為憑,然證人陳定 輝於偵審中所指述伊應該知悉扣案物品及器具為製作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等語,乃純為其單方猜測之詞,在無 藥腳指證下,復無其他補強證據下,實不能充作不利伊之認 定;又伊於102 年11月間陳定輝遭羈押之前,不知陳定輝於 102 年9 至10月間所借放如原判決所載之設備、器具及化學 藥劑,係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原判決逕 認伊構成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行,自有違誤 云云。
㈡經查:本案查獲經過為:
陳定輝於101 年至102 年間多次前往大陸地區向自稱「黃登 文」之人學習傳統「艾蒙德法三階段」及新法「紅磷法」之 甲基安非他命製毒技術,返國時先在其位於臺南市○○區○ ○路00號13樓之3 租屋處,以「黃登文」自大陸寄送之麻黃



素為製毒原料,並以「紅磷法」試驗製造少量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功後,邀約「黃登文」、留煌銘李志中謀 議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其等為防免犯罪遭發覺及欲製造 大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品,乃伺機找尋適當地點作為製毒工廠 ,在尚未覓得適當地點前,陳定輝為擺放其陸續購入之製毒 設備、容器及化學藥劑等物,乃於102 年年中商請被告提供 場所供其放置上開製毒器具,被告遂提供友人黃財根於同年 6 月1 日向王玉美承租另轉租予被告之上開鐵皮屋倉庫,交 由陳定輝使用。102 年8 月間起,陳定輝陸續將購入之製毒 設備、容器及化學藥劑等物擺放至該鐵皮屋倉庫東南側房間 ,被告並曾協助搬運、擺放。嗣因留煌銘於同年10月初出面 向不知情之王志堡承租高雄市○○區○○0 街00號2 、3 、 4 樓房屋,及李志中於同年10月中旬覓得屏東縣○○鄉○○ 村○○路00○0 號房屋,作為其等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 場所後,陳定輝旋自同年10月間起,將原置於上開鐵皮屋倉 庫內之製毒設備、容器及化學藥劑等物陸續搬遷移至上開高 雄燕巢及屏東萬巒之製毒場所,並製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同年11月3 日15時20分許,為警在上開高雄燕巢及屏 東萬巒製毒場所查獲陳定輝留煌銘李志中三人,並扣得 相關製毒器具,陳定輝遭查獲後即受羈押至其製毒案判決確 定後執行至今等情,業經證人陳定輝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 證人黃財根於原審審理時,分別證述在卷(陳定輝部分見偵 卷第89-92 頁、第293-298 頁、第388-393 頁,原審卷一第 81-96 頁、原審卷二第77-85 頁反面;黃財根部分見原審卷 一第183-188 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所製作關於陳定 輝等人涉毒品工廠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外放卷宗)、黃財 根向王玉美承租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102 年6 月1 日起至104 年6 月1 日,月租新台幣1 萬元,見原審卷一第 28頁)、陳定輝入出境查詢結果(見原審卷二第67頁)、臺 灣高等法院陳定輝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陳定輝留煌銘李志中所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製造之甲基安 非他命數量純質淨重達46218.44公克【其中屬於結晶狀態部 分達3025.75 公克】及附著在製毒器具部分之純質淨重達35 .18 公克,其明細詳如高雄高分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611 號 判決書所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下稱高雄地院)以103 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分別判處留煌銘李志中有期徒刑9 年、7 年確定,陳定輝因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判處有 期徒刑11年,嗣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240號判決駁 回陳定輝上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陳定輝前案紀錄表、



高雄高分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611 號歷審判決書在卷可參。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2 年8 月間為偵查乙○ ○、宋沅翰等人涉嫌毒品、槍砲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對乙○○實施通訊監察,於102 年12月至 103 年1 月間,先後查獲吳松隆、乙○○、歐陽俊宋沅翰劉姿蘭等人持有改造槍彈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物 ,並依吳松隆等人之供述,於103 年3 月間起持續對被告實 施通訊監察,懷疑被告涉嫌製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乃向原審聲請核發103 年聲搜字第479 號搜索票,於 103 年5 月7 日14時50分至1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被告所經營之○○公司,查獲乙○○持有改造手槍 3 支、子彈、槍枝組成零件等物,同日15時至23時32分,在 被告經營之○○○木雕藝品專賣店(即上開鐵皮屋倉庫), 查獲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有偵查佐王嘉宏製作之 103 年5 月8 日職務報告(附刑案照片4 張)、原審搜索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5 月7 日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刑案照片、蒐證照片,見警卷第 1-4 頁、第15-55 頁、第82-97 頁)、現場相片卷(外放卷 宗)、毒品秤重採樣相片卷(外放卷宗)、刑案現場勘察報 告(見偵卷第131-174 頁)暨當場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 可資佐證。而上開鐵屋鐵皮屋倉庫實施搜索過程,業經原審 勘驗蒐證錄影光碟,製有勘驗筆錄(見原審卷二第10-19 頁 反面),並據參與該次搜索之證人即員警王嘉宏於偵查中、 證人即員警王振展、陳永豐、曲有光、陳證閎於原審審理時 分別證述明確(王嘉宏部分見偵卷第280-282 頁,王振展部 分見原審訴卷一第188 頁反面-198頁反面,陳永豐部分見原 審訴卷一第199-203 頁,曲有光部分見原審訴卷二第20 -21 頁反面,陳證閎部分見原審訴卷二第22-25 頁)。 ⒊被告自黃財根轉承租作為藝工坊之上開鐵皮屋倉庫分成三部 分,即靠近大門之展示區、中間之展示區東側房間(下稱東 側房間)及最裡面之東南側房間。本案查獲如附表所示扣案 物,其中證物編號1 至4 、13-23 、25-33 之物(即附表編 號1-105 、122-252 、297- 373)係在鐵皮屋倉庫內東南側 房間查獲,證物編號5-11、24(即附表編號106-117 、253 -296)之物係在東側房間查獲,證物編號12(即附表編號 118-121 )係在展示區辦公桌查獲,警方搜索過程中,為便 於清點,將證物編號13至33移至展示區大門處,此據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5 年5 月23日高市警刑大偵五字 第10571165700 號函查覆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51-258 頁) ,並經證人王振展、陳永豐、曲有光、陳證閎於原審審理時



證述無訛,復有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平面圖可供 對照(見偵卷第191 頁)。上開扣案物經警採驗,其中證物 編號3-19橘色塑膠桶(附表編號61)、證物編號4-14白色塑 膠桶(附表編號87)、證物編號13-8白色塑膠量杯(附表編 號129 )、證物編號13-10 、13-12 、13-13 、13-14 白色 塑膠量杯(附表編號131 、133-135 )、證物編號20-32 塑 膠吸管(附表編號235 )、證物編號21-1玻璃側孔錐形瓶( 附表編號247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先驅 原料即第四級毒品麻黃或假麻黃;證物編號13-7綠色塑 膠1 號油漏(附表編號128 )、證物編號13-9、13-15 、13 -21 、13-22 白色塑膠量杯(附表編號130 、136 、142 、 143 )、證物編號14-5藍色塑膠勺子(附表編號158 )、證 物編號19-2玻璃側孔錐形瓶(附表編號202 )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證物編號12-2康瑞斯持續藥性錠(附表 編號119 )、證物編號12-4、27-1、27-4、27-5、27- 6 、 27-7、27-8、27-9、27-12 、27-13 、27-14 、27-15 、27 -1 6、27-17 、27-18 白色藥錠或白色不明藥錠(附表編號 121 、334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證物編號24-1 、24-11 、27-23 驅之益持續膜衣錠(附表編號253 、263 、356 )、證物編號24-12 、24 -20柔他益24小時持續性膜 衣錠(附表編號264 、272 )、證物編號24-23 柔他益持續 性膜衣錠(附表編號275 )、證物編號24-24 強生過敏寧膜 衣錠(附表編號276 )、證物編號24-27 莫鼻卡持續性藥錠 (附表編號279 )、證物編號24 -29鼻福錠(附表編號281 )、證物編號27-3淡橘色藥錠(附表編號336 )、證物編號 27-10 莫鼻卡24小時持續性藥錠(附表編號343 )、證物編 號27-11 克鼻敏錠(附表編號344 )、證物編號27-19 黃色 藥錠(附表編號352 )、證物編號27-20 得息敏錠(附表編 號353 )、證物編號27-21 鼻順通錠(附表編號354 )、證 物編號27- 22瑞利淨錠(附表編號355 ),均檢出含有純度 百分之10至40不等之毒品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 另證物編號18-2電子磅秤(附表編號198 )所採獲之編號F1 、F2指紋2 枚,與被告右中指指紋相符,證物編號19-2玻璃 側孔錐形瓶採獲之編號F1、F2指紋2 枚,分別與被告左環、 左小指指紋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8 月11 日刑鑑字第1030047880號、103 年8 月21日刑鑑字第103004 7892號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3 年7 月1 日高市警鑑 字0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103 年6 月25日刑紋字第103004831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



246-264 頁)。
㈢關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須以麻黃或假麻黃(通 稱麻黃素)作為原料,傳統「艾德蒙法三階段」分為【鹵化 】(將原料麻黃、假麻黃轉變為液態之氯麻黃或氯假 麻黃)、【氫化】(將鹵化後之液態氯麻黃或氯假麻黃 轉變為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及【純化】(將液態甲基安非 他命轉變成結晶體),所需之麻黃素原料,因係製造甲基安 非他命之先驅原料,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四級毒品 。若干感冒及過敏藥錠因含有麻黃或假麻黃,不法之徒 在無法取得原料麻黃素時,會使用感冒及過敏藥錠以提煉麻 黃素,作為原料,硫酸、氫氧化鈉即是淬取提煉麻黃素過程 中需使用之化學藥劑。不論鹵化、氫化或純化各階段,均是 將各次物質結構轉變之合成過程,均需加入適當比例之化學 藥劑,控制溫度、酸鹼度,亦需使用耐酸的不鏽鋼容器及不 鏽鋼鍋、瓦斯爐等設備加熱、攪拌、過濾,及各種塑膠、玻 璃、漏斗、吸管、勺子等工具,也會使用到硫酸、鹽酸、丙 酮、甲苯、氫氧化鈉、硫酸鋇、氯化鈀、醋酸鈉、鹽等化學 藥劑,過濾時若以馬達加壓可加快過濾速度,機油係供馬達 潤滑之用,而因傳統艾德蒙法三階段在鹵化過程中會產生煙 與氣味,有使用防毒面具(含濾毒罐)之需求。又所謂紅磷 法,則是直接將原料麻黃素加入紅磷、碘,加熱、過濾之後 ,即可進入純化階段等情,業經鑑定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警務正楊勝雄於原審審理時、證人陳定輝於偵查及原 審審理時證述綦詳(鑑定人楊勝雄部分見原審卷一第147 -158頁;證人陳定輝部分見偵卷第390 頁、原審卷一第88頁 反面- 第94頁反面、原審卷二第78-85 頁反面)。本案附表 所示扣案物,經對照102 年11月3 日警方查獲陳定輝製毒案 之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卷所附扣案物及照片,二地使用之各項 設備、容器及化學藥劑大致相符,堪認本案查獲如附表所示 扣案物顯已完整包括提煉麻黃素原料所需之藥錠,鹵化、氫 化及純化階段所需之各項設備、容器及化學藥劑,且由本案 藥錠以外之若干容器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先 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麻黃或假麻黃殘渣,證物編號13 -10 白色塑膠量杯(附表編號131 ,杯內有少量褐色液體) 甚至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可見上開容具應已使用作為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氫化至純化階段。復參被告於偵查及原審 審理時供述:陳定輝陸陸續續搬入東西時,伊有幫他搬,陳 定輝開車載東西過來店內,伊有協助搬運、擺放等語(見偵 卷第308 頁,原審卷一第35頁反面),而證物編號18-2電子 磅秤(附表編號198 )、證物編號19- 2 玻璃側孔錐形瓶(



附表編號202 )均檢出被告指紋,業如前述,可見被告不僅 提供鐵皮屋倉庫供陳定輝放置製毒器具,在陳定輝陸續搬入 時有協助搬運、擺放無訛。
㈣被告雖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展示區辦公桌查扣之證物編號 12感冒藥(附表編號118-121 )係其感冒服用之藥物,治療 鼻炎症狀。查扣之其他感冒藥都是「阿輝」(指陳定輝)寄 放,「阿輝」寄放時還有上鎖,伊沒有鑰匙。伊是免費提供 陳定輝一個小房間,把後面的庫房(指東南側房間)借給陳 定輝寄放東西。陳定輝第一次搬了一大堆東西,後來陸續二 、三次東西進去,但都是放在倉庫裡面,沒有把東西搬出來 的狀況,放進去之後就沒有動過了。警方查獲的證物編號24 感冒藥丸都是在庫房查獲,不是我的,那個庫房只有陳定輝 在用,伊沒有庫房鑰匙,根本不知道那些是什麼東西云云( 見警卷第10頁,偵卷13頁反面,偵卷第117 頁、第118 頁、 第307-308 頁、第311 、313 頁),然警方於搜索東南側房 間時,因房門上鎖,員警要求被告提出鑰匙未果,由員警以 螺絲起子撬開門鎖後始得以查獲放置在該東南側房間內證物 編號1 至4 、13-23 、25-33 所示之物,此經原審勘驗蒐證 光碟,並經證人陳證閎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 第13頁反面- 第14頁、第23頁)。被告嗣於原審準備程序時 改稱:陳定輝被查獲後,伊看網路新聞及照片,始知陳定輝 所寄放之物為製毒器具,因而在乙○○提議下,陸續購入製 毒所需器具,但防毒面具是乙○○拿來放在鐵皮屋倉庫,是 其等想試做時才拿來云云(見原審卷一第32頁)。則其在警 方103 年5 月7 日查獲時先諉稱不知陳定輝擺放在東南側房 間係製毒器具,並稱在展示區查獲之藥錠是自己治鼻炎服用 ,於起訴後始改稱在陳定輝被查獲後即知放置在東南側房間 係製毒器具,前後供述明顯不符。
⒉證人陳定輝於偵查中證述:伊製毒原料係使用自大陸走私之 麻黃素(小結晶,非粉末),不是感冒藥丸,伊沒有留下任 何藥丸、藥錠,也沒有必要買感冒藥丸,當時已經有麻黃素 ,所以藥丸不是伊的。伊是跟被告分租鐵皮屋倉庫,伊有出 租金,被告有跟伊說是1 萬元。搬進去時那個地方是空的, 每次進去,要跟甲○○拿大門遙控器,沒有將東南側房間上 鎖。鹽、氫氧化內、硫酸、丙酮、甲苯、活性碳粉這些東西 是伊製毒過程中需要用到的,如果量少可能是伊的,量多就 不是伊的,不可能東西不用再去買新的。舊法(指艾德蒙法 三階段)鹵化階段會有很多煙和味道,用新法(指紅磷法) 測試比較不會被發現,但紅磷法沒有辦法製作那麼大量,伊



當時想要做比較大量,所以才會想要另覓地點去做比較大的 ,伊在找地點同時開始買東西,買到的東西都放在倉庫裡面 (即上開鐵皮屋倉庫東南側房間),之後找到高雄和屏東的 點,才陸續把需要的東西搬過去,那些是專門用來製毒用的 等語(見偵卷第91頁、第294 、295 、298 、390 、391 、 392 頁),則陳定輝在尚未覓得適當製毒地點前,係將陸續 購入之製毒器具分次放置在被告之鐵皮屋東南側房間,在覓 得高雄燕巢、屏東萬巒製毒工廠後,即陸續將製毒器具自被 告之鐵皮屋倉庫搬遷至燕巢、萬巒之製毒工廠,衡情陳定輝 既有製毒犯意,復有試驗製毒流程,並尋找製毒地點,豈有 不將上開鐵皮屋倉庫之製毒器具、設備搬離至燕巢、萬巒製 毒地點,是被告辯稱陳定輝將器具放置在鐵皮屋倉庫,有上 鎖,沒有再搬出來云云,即非真實。
⒊查獲之證物編號12(附表編號118-121 )莫鼻卡持續性藥效 錠膠囊、康瑞斯持續性藥性錠及不明白色藥錠,係警方在被 告使用放置木雕物之展示區辦公桌查獲;證物編號24驅之益 持續性膜衣錠、柔他益24小時持續性膜衣錠、強生過敏寧膜 衣錠、莫鼻卡持續性藥性錠、鼻福錠等大量藥錠(附表編號 253-296 )均裝在一個藍邊花色塑膠行李袋內,係警方在被 告使用的東側房間西南角查獲;證物編號1-9 、1-10台鹽高 級精鹽(附表編號9 、10)、證物編號14-1、14-2防毒面具 2 個(廠牌3M、型號6800)、證物編號20-20 、20-21 濾毒 罐2 組(廠牌3M、型號6006、6002),均係警方在陳定輝使 用之東南側房間內查獲,有刑案現場平面圖(偵卷第191 頁 )、現場相片卷內查獲當時拍攝之證物照片、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5 年5 月23日高市警大偵五字第 00000000000 號覆函暨檢附之查獲現場翻拍照片7 張(見偵 卷第191 頁,現場相片冊,原審卷一第251-258 頁),並經 證人王振展、曲有光、陳證閎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90 頁正反面、卷二第21頁反面、第24頁)。上開證物編號24之 藥錠,其中證物編號24-13 、24-20 、24-21 柔他益24小時 持續性膜衣錠均包裝完整,外包裝紙盒底分別標示「0000-0 -0 00:26」、「0000-0-0 00:58」、「0000-0-0 00:50」, 證物編號1-9 、1-10台鹽高級精鹽2 袋,均為24公斤之牛皮 紙袋大包裝,前者未開封,後者已開封,均印有保存期限 2016.11.17(見現場相片卷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 年2 月 5 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430848700 號答詢事項說明檢附之藥 品、台鹽高級精鹽照片,偵卷第319-321 頁、第340-341 頁 ),並經警查訪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據該公司人員 表示所生產之柔他益藥品,外包裝紙盒上會印有該藥品保存



期限,藥品出廠時,會在外包裝紙盒底部,另外貼上一張印 有年月日時分及重量的白色標籤,該標籤上的年月日時分代 表著該產品「檢貨及出貨的時間」;另經警查訪臺鹽通霄精 鹽廠,該廠人員表示台鹽高級精鹽牛皮紙袋上所印製的年月 日時分係代表保存期限,而製造日期則是保存期限往前推3 年即是,該廠高級精鹽生產至出貨期限是3 星期左右,以本 案查扣之台鹽高級精鹽為例,其牛皮紙外袋上噴印之保存期 限為2016年11月17,所以該精鹽製造日期約為102 年11月17 日,出貨日期約為102 年12月8 日左右,有偵查佐王嘉宏製 作之104 年3 月4 日職務報告可稽(見偵卷第383 頁)。又 經營網購商店之吳書名曾於102 年9 月8 日晚間8 、9 點左 右,在高雄市九如一路與民族一路口附近將所出售之3M牌防 毒面具(型號6800)及3M牌濾毒罐(型號6002、6006)面交 予乙○○,交易金額為6 千多元,所出售之防毒面具及濾毒 罐廠牌、型號適與本案查扣之上開證物編號14-1、14-2防毒 面具及證物編號20-20 、20-21 之濾毒罐完全相同,而乙○ ○前經警實施通訊監察,其於102 年9 月8 日13時29分15秒 、13時33分24秒2 次,先後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吳書名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洽談訂購3M 型號6800防毒面具及3M型號6002酸性氣體濾毒罐及同一廠牌 型號6006綜合濾毒罐之事,乙○○於102 年9 月8 日在電話 中陳述「這東西我是幫朋友買的,在外縣市的,買完以後, 我還要給他送過去啦,所以最好是看能不能今天」等語,此 有偵查佐王嘉宏103 年5 月8 日職務報告檢附之上開通訊監 察譯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 年2 月5 日高市警刑鑑字第 00000000000 號答詢事項說明檢附之扣案防毒面具、濾毒罐 照片(見警卷第1-1 至1-3 頁,偵卷第319 、338 、339 頁 ),並經證人吳書名於偵查中結證及指認乙○○無訛(見偵 卷第269-274 頁),吳書名證稱:「因為當天是禮拜天( 102 年9 月8 日),我們原本是休息沒有營業的,本來我是 跟他(指乙○○)約禮拜一面交,後來我臨時改變主意,就 再聯絡他,並答應當天面交,我記得最後是於當天晚上8 、 9 點右,約在高雄市九如一路與民族一路口附近面交等語」 。綜上,扣案證物編號24之藥錠及證物編號1-9 、1-10台鹽 高級精鹽之出貨日期均在陳定輝為警查獲(102 年11月3 日 )並受羈押之後,且證物編號24藥錠並非在陳定輝所使用之 東南側房間查獲,而是在被告使用之東側房間查獲,堪認均 與陳定輝無涉,而台鹽高級精鹽、防毒面具、濾毒罐及證物 編號27藥錠卻是在陳定輝使用之東南側房間查獲。經警比對 本案與陳定輝製毒案所查扣之防毒面具、濾毒罐,二者廠牌



、型號及外觀、顏色迥異(見本案現場相片卷第77頁反面、 第96頁反面、第97頁,前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 年2 月5 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430848700 號答詢事項說明檢附之比對 照片,偵卷第338-340 頁),陳定輝復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 均一再證述所購買之防毒面具都是同廠牌,一起買進來,伊 雖認識乙○○,但與乙○○沒有任何交情,沒有叫乙○○去 買過防毒面具。且其製毒原料係使用自大陸走私之麻黃素, 本案現場查扣之藥丸均非其所有等語無誤(見偵卷第91、 297 頁,原審卷一第86頁、原審卷二第80頁正反面、第81頁 反面至第82頁、第86頁),堪認查獲之證物編號24藥錠、證 物編號27之不明大量藥錠及證物編號28、29使用過之藥錠外 包裝袋等物應與陳定輝無涉,且原供陳定輝放置製毒器具之 東南側房間內查獲之物其中台鹽高級精鹽、防毒面具及濾毒 罐亦可認定與陳定輝無關。
⒋又陳定輝雖就本案查扣物品究竟是否為其所有,未及搬移至 燕巢製毒工廠乙節,無法為明確說明,然參酌其於偵查及原 審審理時一再證述,伊留在鐵皮屋倉庫內之製毒器具,只有 少量,大包的都會載往燕巢工廠,留在現場量少的可能是伊 的,量多就不是伊的,留在現場物品應該不會多,因為伊在 燕巢製造會需要等語,並確認證物編號1-1 特級循環機油、 證物編號1-2 、1-3 、3-31抽氣馬達3 台、證物編號3-25、 3-26、3-27通風扇3 組、證物編號4 黑晶爐2 個、證物編號 6 氫氣鋼瓶2 個、證物編號18-2電子磅秤、證物編號20-5壓 力錶1 盒、證物編號30氫氧化納等物均非其所留下(見偵卷 第392 頁、原審卷一第92頁正反面、第94頁反面),另就查 扣之塑膠容器、油漏、化學藥劑、原料等物,證述:「如果 這些化學藥品整罐沒有開過,就絕對不是我的,氯化鈀(證 物編號20-19 )一瓶就要6 萬元,我怎麼可能不帶過去,硫 酸鋇和醋酸鈉如果有留只會留一點點在那裡,不會留整罐好 好的在那裡」、「假如我有遺留在現場不應該有這麼多,因 為我在燕巢製造也需要塑膠桶」、「當初我寄放那邊的這種 我都會載過去,這些我製造安非他命都會用到」、「用過一 、二個空瓶是我的,若是沒有開封我就會載走」、「微量可 能是我的,如果是大量,我會載過去使用」、「陶瓷漏斗大 的我都有載過去用」、「我會把用得到的東西載走,有可能 會遺留少量的」、「沒有載到的,還是太少了就先丟在那裡 ...我不可能還另外花錢再買」等語(見偵卷第392 -393 頁,原審卷一第89頁正反面、第91頁反面、第94頁,原審卷 二第78頁反面),而附表扣案物中有大量的塑膠容器,化學 藥劑未開封或雖開封但尚留存大量者也不在少數,可見扣案



物中除可確定在陳定輝遭查獲後始購入之上開藥錠、鹽以外 ,其餘是否均為陳定輝所留下,甚有疑義。
⒌又系爭鐵皮屋承租經過,固據證人黃財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伊於102 年6 月至同年8 月間陸續將銓力公司東西放進去 ,後來於8 月間將該處讓與被告使用,在8 月前被告並無任 何東西放在裡面,搬走前被告並未借該址使用,搬走後租金 1 萬元改由被告支付給伊再轉交房東,並將鐵門遙控器交付 被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4 頁至第186 頁),而證人陳定 輝於偵查中證稱:伊請被告租屋,並幫忙與房東交涉,伊未 與房東碰過,伊於102 年5 、6 、7 月間載過去,並於同年 10月旬把東西搬走,伊係向被告分租等語(見偵卷第189 頁 反面至第192 頁反面、第293 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把東西放在系爭鐵工廠時間是在年中前後一點點,不太清 楚,搬走時間在102 年10月初,是向被告借地方慢慢囤積, 東西寄放在該址有給付1 萬元租金等語(原審卷一第82頁至 反面、第95頁反面),又改稱:是在102 年8 月以前搬東西 進系爭鐵皮屋,因為8 月以後伊在大陸等語(原審卷第77頁 )等語觀之,證人陳定輝就使用系爭鐵皮屋原因究為承租或 借用、搬東西進去時間在102 年8 月前或8 月後說法不一, 其僅放東西於該址,與證人黃財根係實際使用該址相較,應 以證人黃財根就該址使用時間至102 年7 月,8 月以後始交 給被告較為正確,況黃財根係交付上開鐵皮屋倉庫時,始將 倉庫鐵門遙控器交付被告,是陳定輝得以將製毒器具發置時 點自在102 年8 月以後,陳定輝就搬入時間當屬誤記,被告 此部分辯詞,不足採信。
⒍綜上,被告警詢及偵查中否認查扣之證物編號24、27之藥錠 及證物編號28、29使用過之藥錠外包裝袋為其所有,否認知 悉陳定輝放置在東南側房間為製毒之器具,辯稱該東南側房 間交由陳定輝使用,由陳定輝上鎖,其內查獲之扣案物均是 陳定輝放置云云,即與事實不符,要屬卸責之詞。被告於起 訴開示證據後,於原審準備程序始改稱:在陳定輝遭查獲後 ,看報紙及網路新聞才知陳定輝寄放之物為製毒器具,11月 以後在乙○○提議,及陸續在網路上看需要什麼東西,始陸 續購入製毒器具云云,核屬事後卸責之詞。
㈤被告始終否認在陳定輝為警查獲前知悉陳定輝放置在東南側 房間之物為製毒器具,惟查:
⒈被告早於72年間即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受刑之宣告 與執行,於90年間因施用海洛因毒品受觀察勒戒處分後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後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原審 79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諭知刑前



強制工作確定,部分罪刑減刑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6 月確定,被告自83年2月26日入監至89年12月27日假釋,90 年10月11日至同年11月9日受觀察勒戒處分完畢,同日受羈 押至同年12月20日,復於91年9月8日再入監服刑至97年11 月2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 押紀錄表附卷可參,可見被告對於毒品並非毫無概念。 ⒉證人陳定輝於103 年7 月2 日偵查時證稱:90、91年間與被 告在臺南監獄服刑時認識,97年間假釋,99年或100 年間與 被告聯絡上,被告在臺南市○○路有開一家「○○」公司, 101 年12月時有常去找被告,常到被告公司泡茶,102 年11 月因製造安非他命被收押,在這之前,有一些製造安非他命 的工具要寄放,就請被告幫伊找地方,被告後來承租上開空 的鐵皮屋倉庫,由被告幫伊去跟房東交涉等語(見偵卷第90 頁),復經原審勘驗該日偵訊錄音,陳定輝證述如下:「( 據你所知,他《指被告》有這些知識,有辦法做這個東西《 指甲基安非他命》嗎?)因為有時候跟我聊天的時候,我會 聊到啦」、「...我知道他那個地方他們有意思想要開那 個什麼藝品店啦,但是可能要到要開的期間還很久,而且那 個時候那裡面還要做什麼衛浴設備,什麼一大堆嘛,我都跟 他說,要不然後面一個房間租我,我放一些東西,然後,

1/5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