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77號
TNHM,105,上訴,77,2016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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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寶安
輔 佐 人 黃勝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4 年度訴字第338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691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
被告丙○○與告訴人戊○○為鄰居關係。被告於民國103 年 10月28日下午2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號前, 因懷疑告訴人有意加害之,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 硝酸潑灑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頸部、上肢、前胸、 背部化學性灼傷,約2-3度,約占體表總面積百分之二十、 右眼第四級化學性灼傷而失明永遠無法回復之重大不治之重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害 罪嫌。
二、法則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 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於因故意或過失而招致者,不適用之。刑法第19條 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三、爭點
㈠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述罪嫌,無非以證人即告訴人戊○○之 指證筆錄、目擊者鄭林月春、宋淑真之證述筆錄、其3 人之 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成大醫院)之診斷證明 書、警方受理之報案紀錄、現場照片等為證,原審適用刑法 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認被告行為不罰,為被告無罪判決, 檢察官上訴,上訴意旨略謂:依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以 下簡稱嘉南療養院)鑑定報告,認被告已明知行為違法,且 能控制自己的身體及行動,豈能謂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況 所謂受神明指示,被告應舉證證明之,且為何一定要無條件 聽從,鑑定報告未詳加說明,參以被告就審時行動無礙,應



答自如,對告訴人指訴立馬予以駁斥,被告是否確因精神障 礙已達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尚非無疑,若每位被告 均已受神明指示免責,法律淪為擺設,社會秩序蕩然無存, 被告潑灑的硝酸瓶新穎,應係新購,被告非常知道他在做什 麼,請撤銷改判。
㈡被告坦承於案發時地持清潔廁所用之硝酸潑灑告訴人,惟否 認有何犯行,辯稱告訴人受傷我不承認,佛祖說要告訴人40 萬元賠我,我說好,如果告訴人有賠我,就不會有這件事, 我有吃解藥,要不然不會活到現在,告訴人害我,第1 次我 原諒,第2 次我不能原諒,叫他拿解藥給我吃不然我會死, 這些都神跟我說的,人都沒有說到話,也沒有吵架,嗣又改 稱佛祖觀世音菩薩沒有要我去潑人,他說如果第1 次我有 去告他,今天不會有第2次,每年2月19日觀世音菩薩生日, 全臺灣最熱鬧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依據嘉南療養院 之精神鑑定報告及成大醫院之精神鑑定報告,並鑑定人甲○ ○○○(嘉南療養院)、丁○○○○(成大醫院)對被告精 神狀況及行為之說明,已可充分理解被告於其行為時,因精 神障礙,欠缺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被告合於刑法第19 條第1 項之規定,檢察官上訴有所誤解,應維持被告無罪之 判決。
㈢是以,本案爭點在於:⒈被告是否故意潑灑告訴人致重傷, ⒉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是否已達因精神障礙,致無法依 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而合於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 又無同法第3項之情形。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與告訴人係鄰居,於案發時間、地點,被告持其居處之 硝酸,倒入水桶內加水,往告訴人潑灑,導致告訴人受有頭 部、頸部、上肢、前胸、背部化學性灼傷,約2-3 度,約占 體表總面積百分之二十、右眼第四級化學性灼傷等情,有證 人即告訴人戊○○之警詢(警卷3-6 、24)、檢察事務官詢 問(見第822 號偵卷第3 頁)筆錄、目擊者即證人鄭林月春 之警詢(警卷7-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偵卷3 )、證 人宋淑真之警詢筆錄(警卷11-14 )可參,並有現場照片、 硝酸瓶照片(警25-28 )、成大醫院出具戊○○、鄭林月春 (此部分傷害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宋淑真之 診斷證明書(警卷15至18)可稽。又告訴人因受有右眼第四 級化學性灼傷,右眼失明永久無法回復,有成大醫院診斷證 明書(警卷11)可憑。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均坦承以上 開方式對告訴人潑灑硝酸,致告訴人受有重傷之事實,有其 上開筆錄可參。可認告訴人受有上述重傷等傷勢,與被告潑



灑硝酸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誤。被告否認告訴人因此 受有如上傷勢,並不可採。又依告訴人所指被告之行為情節 ,可認被告係故意為之,被告亦供述係因告訴人對其下藥, 其不能原諒告訴人而為之,堪信被告對於潑灑硝酸,具有傷 害之故意。而硝酸潑灑人體臉部將致人眼睛失明,毀敗視能 ,為客觀上可預見之事。是被告以傷害犯意朝告訴人潑灑硝 酸,致告訴人受有如上重傷,已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 性。至檢察官認被告潑灑之硝酸係新購,依現場照片並看不 出來,尚嫌無據。
㈡據告訴人於警詢所述,其不知被告為何要潑其硝酸,只知道 被告每天說「我們的事情來說一說」,其不知道被告要說什 麼,也沒與被告有任何事要說,案發當時其與被告並無任何 爭執,其走出來看車,被告從他家走出來,其轉身後,被告 便潑灑硝酸。可認告訴人自認與被告並無何糾紛仇隙。被告 於歷次詢(訊)問則一再供稱其與告訴人有仇,告訴人已經 害他第2 次了,其至廟裡擲筊,神明都說是告訴人要害他, 其先前已原諒告訴人,這次告訴人又不拿解藥給他,又說沒 害他,其才潑告訴人硝酸。被告供述之犯罪動機,已明顯超 出一般人得以認識理解的範圍,其犯罪動機之非比尋常,且 潑灑硝酸時,其亦被硝酸噴濺至其頭皮、額頭、雙側大腿, 經送成大醫院就醫,成大醫院診斷結果認其患有思覺失調症 ,有明顯精神症狀,如幻聽妄想等,對於事實陳述缺乏現實 感且無病識感,經診斷治療後,建議長期治療,住院至103 年12月12日,同日被告入嘉南療養院住院7 天,入院原因乃 於成大醫院治療,仍有精神症狀,且左腳灼傷,服用藥物後 ,雙下肢顯然無力,步態欠穩,故到院求治,經醫師評估後 建議住院治療,預計朝向安置。此有成大醫院104 年8 月24 日成附醫精神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病歷、診斷證明書 、嘉南療養院出院病歷摘要可參。被告自有送請醫院精神科 醫師鑑定其行為時精神狀況之必要。
㈢被告經送嘉南療養院精神部鑑定結果,經實施鑑定醫師臨床 診斷性會談,並參考社工與被告家人晤談所得資訊,及在家 庭史及精神病史的評估,並心理師晤談得出的心理衡鑑紀錄 ,與相關病歷資料,另施以身體檢查後,認被告精神疾病發 病時間不詳,年輕時即經常懷疑妻子外遇,家暴前妻,44歲 時雙方協議離婚,雙方再無聯繫互動,自此多年獨居,子女 除么子偶爾探視外,其餘均無或甚少聯繫、探視,約於68歲 時,被告被害妄想明顯,認為廟公對其下符陷害,雙方起肢 體衝突,之後和解,於75歲左右,被告精神病症加劇,認女 友與告訴人串通欲加害自己,有聽幻覺,可與觀世音菩薩



話,求神明給自己解藥,亦可聽到神明聲音指示,心理衡鑑 認被告可能有整體認知功能損傷,認知功能顯著減低,其左 手腳無力,身體單側出力不易,懷疑有中風跡象。鑑定結論 認被告依「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判斷 ,被告有明確「聽幻覺」,如聽到神明指示,有被害妄想, 覺得鄰居下毒害自己,另有「混亂、怪異行為」,負性症狀 明顯,如表情侷促、人際關係退縮等,導致被告功能退化, 生活自理差,經診斷為思覺失調症,其因受精神症狀影響, 自認其所為係神明指示,不認自己有錯,亦不後悔,即便家 人曾帶至醫院急診室檢查評估無生理問題,被告仍堅信自己 被下毒,且與神明對話,確認自己被下毒後,要向鄰居要求 解藥,神明本告知被告,該鄰居(指告訴人)願意給錢和解 ,但卻未給錢,被告再與神明對話,發現該鄰居已偷打金牌 賄賂神明,所以不用賠,憤而再與神明對話,神明告知被告 應拿酸潑該鄰居,雖知行為違法,但因精神症狀堅信不移, 且直接受命令式聽幻覺影響,無法依辨識控制其行為,且被 告於潑酸過程中受傷,未有縝密計畫,為衝動性高且以簡單 步驟即可完成,整體判斷,被告於行為時,因思覺失調症致 無法依其辨識而行為,導致該犯行。此有嘉南療養院及實施 鑑定之人甲○○○○共同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可參,並經 鑑定人甲○○○○於本院陳述明確。
㈣被告於本院第1 次審判程序,於庭訊時經常自言自語,答非 所問,檢察官詢問被告信奉哪尊神明,被告先答非所問,供 稱做人要有良心,沒良心死後就知道閻羅王怎麼判你,檢察 官追問,被告才回答「釋迦摩尼佛」、「觀世音菩薩」,檢 察官訊問被告「菩薩叫你去潑人家嗎?」被告答非所問,供 稱「檢察」很兇,知道他做這種事,說很生氣就對了,45萬 元是他表兄要拿出來賠我的。檢察官再問觀世音菩薩釋迦 摩尼佛除了叫你潑告訴人外,有叫你潑別人嗎?被告答沒有 ,觀世音菩薩沒有叫我潑他,他說如果你在家裡不告他,今 天不會有第2次,他講得非常正確,他說今天第1次如果有告 他,今天不會發生第2 次事情。檢察官再問佛祖怎麼會叫你 傷害人,被告答不是,沒有佛祖說這些,觀世音菩薩1年2月 19日是全臺灣最熱鬧的。檢察官追問所以是你自己要潑他的 ,不是佛祖的意思?被告答這件事沒有潑,佛祖怎麼會知道 ,佛祖不會叫你潑,沒有這回事。本院補充詢問被告誰要其 潑酸,被告答是佛祖說他要拿40萬元賠我,我說好,如果40 萬元賠一賠,今天沒有這件事,我有吃解藥,要不然不會活 到現在。以上問答,被告似乎又表示其之所以對告訴人潑硝 酸,不是神明要其做的。




㈤本院將上述筆錄送請甲○○○○做補充鑑定,甲○○○○表 示被告是思覺失調症患者,其對神明說鄰居要賠償自己的事 深信不疑,其與檢察官對話結構鬆散,時常答非所問,且經 常自言自語,此於精神病理學上,稱思考形式障礙,前述問 答與其混亂思考狀態有關,有極大的可能是在跟聽幻覺對話 ,檢察官且未再度請被告解釋並確認、釐清其話語的意思, 思覺失調症乃患者腦部多巴胺分泌過多,造成聽幻覺、妄想 等,言談混亂為常見症狀,因答非所問,以及同時與聽幻覺 說話,容易造成其意思被誤解。此上內容,有嘉南療養院10 5 年7 月11日嘉南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說 明可稽。鑑定人甲○○○○於本院亦陳稱上情無誤,另被告 於本院開庭時,鑑定人陳述當中,仍在旁不斷自言自語,並 數次重複前述神明說法,鑑定人甲○○○○當庭陳稱被告在 庭的狀況顯示其可能除了聽到我們的話以外,還有別人跟他 講話,於醫院鑑定時,因被告剛中風,可能受中風後症狀比 較嚴重且明顯,開庭時,有可能因中風導致功能更退化,故 會有一些問出來不一樣的狀況,被告有可能用各種方法來解 釋他的被害妄想,故他的幻聽有兩種,第一種是他本來自己 的幻聽,第二種是從他的被害妄想衍生出來的幻聽,不管被 告解釋理由如何,他最明顯的就是「被害妄想」,鄰居要害 他這件事,神明有無指示,並不影響被告因為幻聽、幻覺、 被害妄想而去做這件事,被告無法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結 論不生影響。
㈥對被告有無幻聽一事,本院同時將被告送成大醫院精神科做 精神鑑定,成大醫院精神科醫師丁○○○○蔡宗諭醫師所 組鑑定團隊由社工訪談被告及其家屬製作社會生活功能評估 報告,臨床心理師晤談被告製作心理衡鑑報告,神經科技士 施以腦波檢查,再由神經科醫師做身體檢查及腦波檢查報告 ,楊延光蔡宗諭醫師再對被告做身體檢查、及診斷性會談 ,並參酌以上資料,及本案相關卷證、被告過去在成大醫院 、嘉南療養院之病歷資料等,做出精神鑑定書。其中被告身 體及精神病史部分,被告精神病發病時間不詳,關於離婚原 因及離婚後子女離家,自此獨居長達17年部分,與嘉南療養 院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相同,另被告與廟公爭執部分,乃 被告原居處在小廟附近,被告與廟公關係尚可,其後被告不 斷懷疑廟公對其下符咒,多次向被告之子(即輔佐人乙○○ )抱怨廟公要害他,焦慮睡不著,曾經服藥過量自殺未遂而 入院洗胃,出院後取家中清潔劑向廟公尋仇,以致兩人發生 肢體與口語衝突,被告受傷住院多日,廟公並未受傷,兩人 後來和解,廟公賠償7 萬多元。關於本案案發部分,被告經



當時女友介紹,搬至安南區居住,不斷懷疑有人害他,故又 搬至樹林街居處,在該處住約10年,根據乙○○表示,被告 居住該處後,認識鄰居即告訴人,兩人本有聊天,某日兩人 一起看電視,新聞報導內容讓被告認為自己刺激到告訴人, 告訴人因而對被告下藥,被告到廟裡請示神明,神明也表示 告訴人要傷害被告,被告並曾對乙○○表示看到一群路人在 笑時,代表告訴人下藥成功,被告感到很擔心,乙○○一再 開導被告,但效果不彰,本案案發前,被告致電乙○○頻率 增加,一天約20至30通,表示很不舒服,案發前兩天,突然 到某基督教會受洗,希望改善被害感覺,在社交方面,案發 前被告仍有顯著社交退縮且自我照顧功能下降等表現,因常 懷疑女友不忠,且認告訴人會透過其女友在其食物下藥,其 女友不堪其擾而分手。至於案發後被告的診療情形,則與嘉 南療養院的精神鑑定報告書相同,被告自嘉南療養院出院後 ,安置於安養院,於安養院期間,被告仍向乙○○表示機構 人員要下藥害他,回顧本案,被告仍對告訴人下藥之事堅信 不移。此有成大醫院105 年10月27日成附醫精神字第000000 0000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書可憑,並經鑑定人丁○○○○於 本院陳述明確。
㈦成大醫院精神鑑定書顯示,關於身體及腦波檢查部分,被告 理學檢查發現其可勉強站立,需人扶持才能維持平衡,神經 學檢查發現雙手不自主顫抖,有辨距障礙,四肢持續性肌肉 緊張且身體無法伸直,腦波檢查不排除有輕度大腦皮質功能 異常,但為有顯著臨床症狀。心理衡鑑報告指出,被告自述 本案係因懷疑告訴人在其粥裡下毒,多次向告訴人拿解藥而 對方不給,且自覺聽到神明的指示而向對方潑灑強酸,推測 其有幻聽與被害妄想症狀,且被告對自我的被害妄想內容堅 信不移,其思考偏離現實,恐影響現實判斷與行為表現。社 會功能評估報告則指被告堅信其犯案當時之行為,近1 年被 告左側肢體乏力,仰賴安養院工作人員協助方可自理生活, 風險性雖非高,但仍存在,整體評估有再犯可能。精神科醫 師之檢查報告則認被告人地定向感尚可,但時間定向感與事 件先後順序不清楚,被告自述因聽廣播知道告訴人兒子犯案 ,後來事跡敗露,告訴人因被告知悉此事,故告訴人3 次對 被告下藥,第1 次透過被告女友於食物下藥,被告接到神明 指示,吃了香蕉,香蕉是解藥所以放過告訴人一馬,第2 次 告訴人再次下藥,被告腹瀉,到廟裡求得解藥,腹瀉好了之 後神明說要寬宏大量,於是被告原諒告訴人。會談時,被告 對此兩件事時序常錯置或前後矛盾現象,雖有問必答態度合 作,但言談結構鬆散缺乏邏輯,對事件描述亦無法具體呈現



且內容與現實不符,但被告堅信不移;據被告自述,案發前 被告又認為告訴人要對其不利,堅信告訴人在其食物下藥, 恰巧告訴人從家門口走過,被告向前要其交解藥,告訴人不 理會且否認下毒,被告認告訴人再犯又否認,一氣之下拿平 時置放門口打算用來清潔廁所的硝酸往告訴人潑灑,被告否 認當下有幻聽或被控制,詢問其是否有明確的傷人計畫,被 告表示一氣之下哪想那麼多還讓自己受傷,告訴人受傷及之 後就醫等細節被告自述不清楚,但即使經過多次澄清,會談 當下被告仍堅信告訴人下藥,且對潑酸此舉造成告訴人重傷 已違法之事不置可否,亦不清楚是否會再來1 次傷害行為, 但自行提及安養院老闆有在其食物裡面下毒,讓大家乖乖不 吵不鬧。關於精神狀態評估,被告思考方面,過程結構鬆散 缺乏邏輯,常離題且有明顯被害妄想、宗教妄想、現實感判 斷力缺損及認知功能顯著下降,否認有自傷或傷人想法;知 覺感受方面,否認目前有聽幻覺或視幻覺;被告無病識感。 以上內容,亦有成大醫院精神鑑定書可參。
㈧成大醫院專業鑑定團隊依據以上鑑定過程及結果,鑑定結論 認為:依據「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判 斷,被告有明確的「被害妄想」(如多次懷疑人家要害他) 、「關係妄想」(如看見路人笑是因為告訴人下藥成功)、 「混亂及怪異之行為」(如在成大醫院住院間說頭很重用頭 敲地板)。被告亦呈現出顯著的負性症狀,如人際關係退縮 、生活自理功能下降(環境髒亂)等,因上述症狀導致被告 顯著功能退化,故被告符合思覺失調症之診斷。思覺失調症 是一種腦部長期退化的疾病,若未接受治療或規則用藥,患 者可能除了精神症狀如幻覺、妄想的精神症狀外,亦可能會 有經常離題或不連貫等胡言亂語、行為混亂等表現,也可能 會有其人際退縮、表情侷限等負性症狀,上述症狀長時間會 導致認知功能退化。被告上述被害妄想情狀,於本案行為時 ,除了致使被害人受傷且自己的右上肢及左下肢亦被灼傷, 顯示其案發時衝動性高,且以簡單的步驟及思維而行為之, 未經過縝密的思考或高階認知能力判斷及規劃,總結被告黃 員過去個性較強硬、神經質、自卑感、多疑、情緒變化大與 自我中心,衝動控制能力不佳,不順其意時常在家發脾氣也 有家暴之行為,案發前黃員已有顯著之精神症狀與混亂行為 ,綜合其整體症狀表現符合「思覺失調症」之診斷。案發當 時,黃員因精神症狀干擾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即便 規則就醫及服藥治療之下仍有顯著的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狀且 缺乏病識感。以上資料,有成大醫院精神鑑定書可明,另經 鑑定人丁○○○○於本院陳稱鑑定團隊成員對結論無不同意



見。
㈨鑑定人丁○○○○於本院另陳稱被告的思覺失調症狀已經很 長一段時間,這段期間曾有幻聽出現,但整個妄想從頭貫穿 到現在,包含現在開庭時候也是這樣,被告相當敏感,縱使 好朋友也會起衝突,基本上是因很強烈的妄想一脈相承,幻 聽是否出現很難確定是否都如此,但妄想一直都在,在未受 治療的情況下,會產生很多非理性行為,故判斷行為當時不 能依其辨識而行為。由於被告於庭訊中不講話時,不時出現 類似咀嚼東西搖動的嘴巴的表情態度,鑑定人楊延光陳稱開 庭前提早半小時到院,刻意在法庭外觀察被告半小時,可以 看到被告一直自言自語,嘴巴不停的動,包含在法庭內也是 ,代表被告現在已經有藥物治療的明顯副作用,表示藥物已 經到很高劑量,在此狀態下,他今天還有繼續講這些妄想的 東西,顯然他腦部的狀態,不是我們人力範圍內可以改變太 多的,所以才說未來他還有風險存在。可認鑑定人丁○○○ ○的判斷因子,尚包含被告到庭時外觀極其明顯的症狀(特 徵)反應。
㈩關於被告幻聽部分,成大醫院精神鑑定書心理衡鑑報告指「 被告自覺聽到神明的指示」而下手,與醫師檢查時被告否認 當下有幻聽或被控制,是「一氣之下哪想那麼多」就下手有 所不同,亦與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及鑑定人甲○○○○ 所指被告幻聽情形不符。鑑定人丁○○○○於本院陳稱臨床 心理師蒐集到的與鑑定醫師蒐集到的資訊不一定完全相同, 但每個人要忠於自己所蒐集的資料,被告的行為是以妄想為 主軸,不同的時間問他,他不一定會有相同的講法,理由怎 麼變都有可能,通常幻聽是在外界沒有干擾時,它才會出現 ,假設我們一直與他講話,他的幻聽可能就出不來,假如他 放空,就可以觀察到,像今天其在法庭外及法庭內看到被告 不停地一直唸,判斷今天應該有幻聽,鑑定時因為很多人一 直問,他可能就沒時間放空,還有使用藥物,對藥物也有一 定的壓制效果,被告行為時,並未受藥物治療,症狀更嚴重 ,因被告講法反覆,無法明確判斷其有幻聽,但可能確定被 告有明顯妄想,因為妄想,縱使沒幻聽,被告還是會控制不 住,還是會去犯本案,因被告當時被害妄想應該很強烈,像 現在藥物很強,副作用很明顯,但他還是堅持告訴人下藥害 他,他當初應該提告;所謂神明指示,其實他不一定會聽到 聲音,有時是捕風捉影,看別人的樣子就猜測神明指示他什 麼,對精神科醫師而言,兩者系出同源,有可能他會覺得有 神明在他耳邊講,也有可能某人的動作代表神明要告訴他什 麼,就是統合他對外面事務的知覺有所扭曲,被告下手的原



因在於他的妄想,妄想一直在累積,造成他覺得有很大的不 安全感,對方要對他不利,所以他從頭到尾一直認為他應該 告對方,假如當初告對方就好了,他一直相信這些東西,一 直接受實際上不存在的敵意,累積到某個點就因誤判而攻擊 ,這就是所謂的現實感(對事情的反應合不合宜、合不合邏 輯)不佳,這與他先前的個人史一致;有無幻聽並不是讓他 決定的最重要關鍵,是他強烈的妄想就會讓這個行為啟動, 在被告的系統裡面,就是「我一直受到不公平待遇」、「我 一直受到不安全威脅」,他為了自我防衛而反擊,就是因為 他的被害妄想而有防衛性反擊的動機。易言之,幻聽的現象 有兩種,一種是腦子裡(耳邊)出現聲音,另種為因妄想而 對外界訊息接受發生扭曲現象,導致腦子出現不合於現實或 邏輯的反應訊息,累積久了,產生下手的動機與驅力。被告 幻聽的症狀時有時無不明確,無法肯定行為時有幻聽,但幻 聽不是被告下手的決定性因素,被告於行為時縱使沒幻聽, 被告還是對被害妄想深信不移,且受妄想嚴重控制,導致其 無法依其辨識而行為。
對於成大醫院精神鑑定書結論無法肯定被告幻聽部分,鑑定 人甲○○○○於本院陳稱影響被告的行為控制力的主軸是最 明確的妄想性精神病症狀,被告的幻聽如果是根據妄想而產 生的,被告的說詞就會變來變去。對此,鑑定人丁○○○○ 亦表贊同。鑑定人甲○○○○於本院又稱被告的被害妄想不 會因各次鑑定而改變,就算他腦中風造成腦部受傷,到目前 有點失智的階段,他還是堅信自己被害,其做鑑定時,被告 可能剛中風沒多久,他會用幻聽來解釋,但其他時候可能不 一定會如此解釋,但他的核心即妄想是不會改變的,其同意 鑑定人丁○○○○看法,被告主要還是堅信不移的被害妄想 ,至於有無幻聽,那只是當時加重他去做這件事的因素而已 ,(妄想會讓他有個驅力、動機)對被告而言,是個無形的 力量沒錯,所以他只好講神明,或是一氣之下不管了,這都 在解釋他的衝動控制力出現問題,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喪 失;被告對妄想的解釋自有他的邏輯,但從精神病理學來看 ,有問題的,例如他要報復或防衛,但他根本沒被害的證據 、沒求償和解不成的證據,無論別人怎麼跟他解釋,他還是 對這個錯誤的認知深信不移,被告的語言能力還在,會一直 解釋,但解釋中間摻雜許多精神病症狀,包含妄想、聽幻覺 等,所以他講話蠻順的,但其實沒有根據、邏輯錯亂、鬆散 ,現實感有缺失。就此部分,鑑定人丁○○○○亦表同意此 說法。依鑑定人甲○○○○、丁○○○○的鑑定可見,被告 對本案的言語乃出自一個毫無根據、邏輯錯亂、鬆散、現實



感缺失,其又深信不疑的認知系統,其所為係受腦部被害妄 想所嚴重控制,神明指示與否,是他解釋被害妄想所形成的 一種防衛或報復的動機、一種驅力而已,並不妨礙被告受被 害妄想控制而無法依其辨識從事行為之認定。
至於被告一會兒說神明指示而犯案,一會兒否認神明指示, 是否有詐病可能,鑑定人甲○○○○於本院陳稱不可能,因 為思覺失調症是腦部多巴胺分泌的關係,他不會只有嘴巴講 症狀,包含他整個生活形態所表現出來的,現實感的問題、 生活自理的問題等等評估下來,由個人史、病史來看,被告 不是單一症狀或行為,而是一系列認知功能逐漸退化的狀態 ,如果他要詐病,他的解釋不會符合精神病理學所描述的, 他不會講出那麼自成一套蠻精確的系統(前因後果),但又 是現實感缺失的奇特與怪異思想及行為,被告長期無法好好 工作以及人際間數次衝突,都受思覺失調症影響,不是行為 後裝病。鑑定人丁○○○○則陳稱被告的病史所描述的三段 人際關係衝突(包含本案),看起來都是一樣的,他很容易 以自我為中心,多疑而與人產生摩擦,又被告曾經住院好幾 天,假如裝病的話,他會想逃出去,不會乖乖的關在病房裡 不理人,對生活功能、型態變差也無所謂,但醫院裡全程觀 看的護理紀錄看不出來被告有詐病跡象,再來,被告腦波呈 現很多慢波,中風有可能導致如此,思覺失調症患者的腦部 也是會逐漸走向萎縮,他的確是個疾病,這麼多次住院及這 麼長的時間,以被告的能力、學識、智商,是裝不出來的。 (街坊鄰居看他能否看出他與正常人不同?)鑑定人甲○○ ○○陳稱如果是鄰居不一定看得出他有何異狀,但如果鄰居 是精神科醫師,有空看他的話,就像其與丁○○○○開庭前 在法庭外看被告自言自語的情形,職業上就會想到他可能是 個精神科的病人,一般鄰居,大概不會發現。鑑定人丁○○ ○○陳稱大腦逐漸萎縮狀態的人,功能一直減損,如果沒有 幻聽、妄想干擾,他會一直坐在那邊不理人,他不會造成問 題,所以很容易變成看不到的問題。簡言之,依鑑定人甲○ ○○○及丁○○○○的意見,被告的思覺失調症妄想型是長 期累積下來的,有其病史發展的依據,不是行為後裝出來的 ,行為後裝出來的話,也會被住院紀錄揭穿,被告的腦波呈 現大腦萎縮情形,也不是裝得出來的。至於一般街坊鄰居不 一定看得出被告精神上的症狀,因為被告在無妄想、幻聽干 擾的情況下,是不理人的,不會製造問題的,一般人就不會 注意到他的問題。
由上鑑定書(報告)、及鑑定人(實施鑑定之人)郭宇恆丁○○○○之陳述內容可見,嘉南療養院、成大醫院鑑定團



隊蒐集被告的個人史(家族史)、身體及精神病史、身體檢 查、腦波檢查等資料是相當豐富、完整的,由不同專業之社 工師、心理師、精神科醫師、腦神經科醫師等秉於其專業, 獨立蒐集、確認的,所蒐集資料內容,大體上是一致,與被 告的行為前後病歷所呈現者,是相容的。依鑑定人根據以上 資料的診斷,被告行為時的整體表現,已符合思覺失調症妄 想型的診斷。又告訴人與被告並無瓜葛,被告卻深受被害妄 想的控制,一直處於告訴人下毒害他,其求得解藥後原諒告 訴人,但告訴人又三番兩次下藥,其向神明求助無果,長期 累積下來,被告深信被害情節不移,深陷其錯誤認知的系統 而被困住無法掙脫,到一個臨界點,被告認告訴人又否認下 毒,被告形成報復或防衛的動機,致無法依其辨識而行為, 不知控制自己,反而下手潑灑告訴人成傷,或因其行事之衝 動、混亂,或因其單側肢體無力,導致自己身體局部被硝酸 灼傷。案發後,被告又在自己病態的思考系統裡強調「若當 初有對告訴人提告就不會這樣」,同樣是缺乏現實感且邏輯 錯亂的外在表現。被告於案發後接受治療,已出現服藥過量 的副作用,但仍於本院對其犯案的原因(被害妄想導致報復 或防衛性傷害)不停為相同的解釋,且不顧鑑定人在旁陳述 ,不斷自言自語,或爭著要發表其被害、受委屈的情形。此 除前述鑑定書面及鑑定人陳述外,另有告訴人歷次訊(詢) 問筆錄、被告歷次訊問筆錄、被告案發後住院病歷等書面可 參。堪信被告於行為時未受治療的情況下,是深受妄想控制 ,認潑灑攻擊告訴人始得解脫。因此,被告於行為時,因其 身患思覺失調症妄想型的精神障礙,導致其雖知道潑灑硝酸 行為會導致告訴人受傷,但其無法辨識這樣的行為原因乃出 自於被害妄想,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自己的行為,也就是無法 依其辨識而行為。嘉南療養院及成大醫院鑑定書面所指被告 無法依其辨識而行為之結論,洵屬有據,至為可採。 鑑定(補充鑑定)書面及補充鑑定書面所指被告行為時幻聽 部分,依鑑定人所述,及本院參酌鑑定書面內所指被告前述 個人史及病史,並被告歷次開庭始終一直自言自語,及馮詠 麗(乙○○之妻,陪同被告到場之被告家屬)於本院陳稱本 案發生約十幾年前,被告差不多就像收音機一樣重複的講等 語,本院認為被告有可能於案發前即因妄想而產生幻聽的可 能,其不斷地與腦中的妄想及妄想產生的聲音對話,又因經 常去廟裡求援,故其解釋下手的衝動為神明指示之可能性較 高,至其行為時,腦裡耳邊真有神明出聲指示之幻聽,則尚 無法肯認,惟此僅係被告解釋其下手原因的供述問題,不妨 礙其下手原因之評價,即被告無法依其辨識而行為。另依鑑



定人所陳及被告病史,本院亦認被告犯案後詐病的可能性為 零。至告訴人指被告犯案前的精神狀況不是這樣一節,因被 告當時仍可走動,左腳並未受傷,輔佐人乙○○亦表示對被 告犯案前精神疾病的就醫情形不清楚,被告獨居多年,其子 女僅輔佐人偶爾探視被告,亦未看出被告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已達必須就醫治療的程度,即誠如鑑定人所陳,一般鄰居除 非有精神醫學的專業,否則是看不太出來被告思覺失調症之 疾病,不覺得被告有什麼精神方面的問題。是告訴人所指被 告犯案前精神狀況一節,可能係因未注意故不清楚被告平日 精神狀況,亦可能忽視被告犯案後住院,腦部及肢體功能逐 漸退化,或告訴人並未講實話(例如:告訴人之警詢筆錄記 載其不知潑酸原因,只知道被告每天說臺語:「我們的事情 來說一說」,也不知道要說什麼事,也沒與他有任何事要說 等語)。是告訴人指被告詐病之情,並不足採。 另依輔佐人乙○○之陳述,可知被告於案發前,未曾受精神 科方面之疾病診斷與治療,本院亦查無此一醫病關係,當信 被告並無病識感,又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其先前與廟公間的 糾紛,業已和解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未曾因發病犯罪而受過法律制裁 ,足見被告於本案犯案前,不知其患有思覺失調症,應就醫 接受治療,定期服藥,是被告無此預見能力及注意能力,也 就無因故意或過失,不就醫治療服藥而招致本案,況被告已 就醫治療並服藥,目前安置於安養院,仍對本案其之所以動 手的原因深信不移(被害妄想),故就醫治療並服藥是否為 本案不發生的充分條件,仍屬有疑。是以,本案並無刑法第 19條第3項之適用。
綜上,被告於行為時,因患有思覺失調症被害妄想型之精神 障礙,導致無法依其辨識而行為,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且無刑法第19條第3 項規定之適用,依同法第1 項之規 定,其行為不罰,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另關於監護處分部分,依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所示, 被告目前安置於療養院,無法隨意進出,故應無監護必要, 但應繼續安置,需有人協助其生活起居照護,協助其固定門 診追蹤治療,避免再犯。鑑定人甲○○○○於本院另補充陳 稱如果被告離開安置處所,回到社區時,則強制治療就非常 必要。成大醫院精神鑑定書則指被告近1 年來肢體乏力,認 知功能下降,且生活自理部分均需仰賴工作人員協助方可完 成,儘管再犯風險不高但仍須注意,考量被告目前之居住環 境,建議未來若家人無法持續協助其規律至精神科就醫,則 宜啟動強制社區治療,以維社會安全。鑑定人丁○○○○



據被告病史陳稱鑑於被告的病史,與他人之間會有建立關係 、產生妄想、發生傷害之情形,既然人為的醫療能力沒有辦 法改變被告太多,未來假設沒有比較好的處理,被告再犯風 險仍在。輔佐人乙○○於本院陳稱被告目前安置安養院,固 定到嘉南療養院就診,但也有可能遭安養院退舍(因被告有 攻擊他人的風險)。再參成大醫院精神鑑定書記載,被告懷 疑安養院老闆在其食物下毒之情,本院認為被告是否能固定 在安養院一直住下去,受人照料,協助就醫,尚屬有疑,被 告既有遭退舍而回到社區的可能,依其過去經驗及治療狀況 ,並鑑定人之評估,被告的情狀足認有再犯之虞,自應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以保社區安全。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適用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為被告無罪之諭 知,並認被告有監護之必要,爰諭知被告施以監護5 年,其 結論並無違誤,諭知監護之年數,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未 能深明被告病況及刑法第19條規定之關連,雖神明之說於本 案存有疑問,但此乃被告因被害妄想之控制對其行為理由之 解釋,並非每位被告均可以此說詞而得免責,且被告必須入 監護處所施以監護,也無檢察官所言社會秩序蕩然無存之顧 慮。檢察官指被告就審時行動無礙、應答自如清楚、立馬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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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