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再字,105年度,15號
TCHV,105,重再,15,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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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陳王徵
     陳王琨
     陳政平
     陳政恒
     陳泰昇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
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損
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104年度保險上字
第17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逾期駁回訴訟。
理 由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萬元,依前述規定,應徵裁判費52,584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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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