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鄭合文
鄭合明
鄭合興
鄭合泉
鄭合淞
鄭合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宜涓、鄭雅珍、鄭怡琳間請求移轉土地
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
之第二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93萬4,09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309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部份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