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147號
TCHV,105,上易,147,2016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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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張圯蓁 
被 上訴人 王彩珍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秀戀 
被 上訴人 王鐿臻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王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85,050元」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83,13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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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