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林經堯
訴訟代理人 張秋梅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昕律師
羅尹碩
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靜仙
林香吟
林青蓉
林瑟宜
車民強
車岳鴻
車文鴻
兼 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中和
視同上訴人 林信宏
陳柏融
陳公亮
陳武敬
陳冠廷
林彬彬
胡林棼棼
林攀攀
被 上訴人 林挺豪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附記:
一、請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提出之○○○有收養○○○(螟蛉 子)、○○○(螟蛉子)、○○○、○○○(螟蛉子)、 ○○○等情,主張該等收養業已終止乙節,提出相關之資 料以供參考,若無終止收養之情形,請提出該等人士之完 整戶籍資料或繼承人戶籍資料到院。
二、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與系爭建物原同屬一人所有,其後因 32年11月18日登記於第一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臺灣 工商銀行名下,而認為應推斷土地承受人默許房屋繼續使 用系爭土地,則於土地更易所有權人之時,依據當時之法 制,如何有應推斷土地所有人有默許房屋所有人有默許繼 續使用土地之法律依據?請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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