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葉美雲
林達興
林秀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曾仰君律師
被上訴人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鯤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林聖芳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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