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陳韋翰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上 訴 人 綠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鼎綸即張俊傑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106年1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
院第3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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