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呂美雲
訴訟代理人 林祐雯
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 訴 人 林祐雯
林銘輝
林祐存
林珮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被上訴人 珀億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嘉榮
訴訟代理人 楊珀帆
共同訴訟
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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