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庚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庚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柳庚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38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高 文 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