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澐珊
選任辯護人 高馨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TC M8行動電話壹支(不含0000000000號SIM卡),應發還陳澐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澐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 定將聲請人所有之HTC M8行動電話壹支( 含0000000000號 SIM卡)扣押。因上開手機係被告回國後續約申辦,與本件 案情無關,非犯罪所用物品,原審判決亦認不予宣告沒收, 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聲請人所有上開行動電話,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扣押。茲該HTC行動電話壹支(不含0000000000號SIM卡 ),認無留存必要,亦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聲請人聲請發還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主文。三、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即本院刑事判決附表五編號23所 示之SIM卡)係供犯罪聯絡所用,不予發還,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