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ANG JAESEOK(中文名:梁載錫)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ANG JAESEOK(中文名:梁載錫)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 YANG JAESEOK(中文名:梁載錫)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4日 執行羈押,嗣於105年6月24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5年8月 23日止,再於105年8月24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05年10月 23日止,又於105年10月24日第三次延長羈押,至105年12月 23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105年12月24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何 志 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