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非抗字,105年度,110號
TPHV,105,非抗,110,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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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非抗字第110號
再抗告人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祥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張琴 律師
相 對 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票款執行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
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9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 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88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外代表公 司,為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是股份有限公司於 訴訟上原則應以董事長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應向其董事長為 送達。
二、本件相對人持再抗告人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5年3月24日、 面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之本票1紙,向原法院聲請裁定准許 本票強制執行。經原法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於105年4月1日 以105年度司票字第4860號裁定予以准許。再抗告人不服, 於105年4月14日向原法院提起抗告,抗告當時再抗告人之法 定代理人為陳茂倉,有105年4月8日再抗告人公司變更登記 表影本可憑(見原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99號卷〈下稱抗告法 院卷〉第10至11頁)。嗣再抗告人於105年8月12日召開股東 臨時會議改選董事,同日召開董事會並推選邱俊祥為董事長 ,任期自105年8月12日至108年8月11日,並於105年8月22日 經主管機關准予登記,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再抗告人公司登 記案卷核閱無訛,並有影印自該案卷之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經 司字第1055303857號函(稿)、再抗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委託書、再抗告人105年8月12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日董 事會議事錄暨簽到簿、105年8月22日再抗告人公司變更登記 表、邱俊祥出具之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等影本可稽(見本院卷 第40至51頁)。依首開說明,原法院之抗告程序於再抗告人 新任董事長邱俊祥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法院及當事人均 不得為訴訟行為。詎邱俊祥並未聲明承受訴訟,原法院竟於 105年9月6日以陳茂倉為再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裁定駁回



再抗告人之抗告(下稱原裁定),並對陳茂倉為送達(見抗 告法院卷第54至58頁),於法自有未合。再抗告人對原裁定 不服,提起再抗告,再抗告意旨雖非以此指摘,惟原裁定既 有不當,自應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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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