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張淑貞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律師
上 訴 人 程凱勝
李碧娥
財團法人中壢教會聚會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迪華
上 訴 人 于正春
曾慧
蕭文霞
湯遠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 訴 人 戎敬瑋
訴訟代理人 戎毓穎
被 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是否成 立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5年度 重訴更㈠字第4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民事訴訟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 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自得依聲請或職權予以撤銷。 查另案訴訟業經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撤回而終結, 有其民事撤回狀及桃園地院回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3- 164頁、第166頁)。是上訴人張淑貞等8人聲請撤銷本院上 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即屬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