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國字,105年度,140號
TPHV,105,聲國,140,201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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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國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王淳祥
      何家嘉
      俞聰柏
      程世明
      紀仁斌
      許麗祝
      家麗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秀瓊
共同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國家賠償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五十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本院104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事 件之當事人,為確認第二審歷次開庭所述內容與歷次筆錄記 載內容是否有不符或遺漏之處,用以尋求司法救濟及保權益 之正當用途,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請求交付上開事件第二審歷次 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準備上訴審訴訟資料, 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 ,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 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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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