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05年度,128號
TPHV,105,聲再,128,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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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馬秀英
      王冠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趙徐林秀、蔡鴻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49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 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 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 ,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 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 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 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得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 台再字第137號判例參照)。
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5年7月12日104年度上易字第249號確定裁 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第1項第1款事由。惟觀其再審聲請書狀所載,係主張 再審被告確有變造遺囑虛偽見證及違反律師法及刑法情事,原 確定裁定承審審判長對於雙方攻擊防禦及所提證據違法不表示 意見,基於偏頗立場,以蔡鴻斌不同意追加為由,逕予駁回追 加之訴,依毒果樹理論應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等 語。核其前開主張均屬對原所為訴之追加事實之陳述,並未指 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之具體再審事由,僅泛稱原確定裁定有民 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揆諸前揭說明,難 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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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